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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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如果公司自股东书面要求的5个营业日内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股东向基层法院起诉以简易程序强制查阅。股东的诉状必须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作出了合适的要求,以及在规定的期限过去之后公司没有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者股东的要求被公司拒绝。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是股东名册查阅案件。股东可以要求一个单方命令以减少被告答辩的时间和确定一个快速审理的日子。一般来讲,答辩必须是在10日内提交。审理会安排在数周后。[xxxi]时间安排在公司账簿和记录案件中会更延长。股东查阅权制度,是

2、确保股东表决权和诉权的重要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实践尚没有规定完善的股东查阅权制度。本文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包括其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判例法渊源和制定法渊源)、特拉华州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展、判例法股东查阅权和制定法股东查阅权的关系等作了初步探索。藉以此为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公司法》提供借鉴。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能力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或者支持起诉通常来说是必要的。许多时候,只有知晓其他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股东才能展开公司控制力的争夺。作为支持股东派生诉讼的必要

3、前提也要求股东联系其他股东,或者是为了满足起诉条件,或者是作为共同原告以避免提供担保。除了股东名册,股东还可以基于各种理由要求查阅公司记录或者账簿,例如评价股票的价格或者确认与提起诉讼有关的信息。因此,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权是完全有必要的。现代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有权查阅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有权要求公司管理者依法向自己报送相关的法律资料。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但是,该规定过

4、于粗略,在公司的运作实践以及公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且股东查阅权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最近,国务院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扩大了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i]然而,一方面其关于查阅对象列举式的规定仍然不全面而造成对股东查阅权的片面限制,另一方面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由此想到了公司法律制度颇为成熟的美国,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历史演变进行研宄,为

5、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渊源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两个相关的法律原理:股东在公司的财产权和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ii]首先,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股东为了保护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以获取信息。股东查阅权基于股东对公司资产和相关财产所具有的潜在的所有权,尽管这些财产法律上归属于公司。其次,查阅权也基于股东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有权知晓他们的代理人怎样履行其义务。股东必须有办法查阅在公司官员和其他代理人控制下的账

6、簿和记录无论从哪个角度,查阅权制度应当提供股东快捷和便宜的手段来获取监视管理层和联系其他股东所需的信息。1.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渊源在17世纪以前,公司严格地被视作为了股东利益而持有财产的受托人。随着现代公司在工业革命期间的发展,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用来保护其财产利益。17世纪早期,英国法院赋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这条规则在案中得到阐明:[iii]“公司的每一成员为了与其自身相关的任何事宜有权查阅账簿,尽管这会与他人相冲突。”法院进一步认为,账簿作为团体的共同财产为

7、我们的法律所认可,于此,每一成员有其利益,是财产或者投票权归属的证据,抑或投票权正确行使的依据。这便是与股东有关的公司账簿。现在,判例法的一般规则是商业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查阅和检查公司的账簿和记录。然而,这项判例法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资格条件的权利,只有当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并于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才可行使查阅权。在判例法下正当目的被定义为“股东通过查阅来保护其利益的目的。”如特拉华州高等法院最近所述:“所要求的股东的目的的正当性通过该目的是否与作为股东的股东利益相关来衡量,即要求查阅的正当目的是

8、指与诉请者作为股东的利益或和地位相适切的目的。”[iv]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通过一系列司法形式来保障,具体包括:书面训令;强制令;审前查阅;或者发现后查阅。[V]2.制定法查阅权的发PC到了18世纪,公司规模扩张、结构复杂,其股东数量增多而且分散。随着股东数量的迅速扩大、公司财务和生产的曰益复杂,股东对于有关公司事务的可靠信息的需求相应扩大。股东越来越不可能参与公司的管理或者轻松地得知有关公司业务的内部情况。为了了解他们的投资情况,他们需要帮助来获取这种信息。于是,他们转向制定法上的公司法来得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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