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税种简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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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税种简介(三)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

2、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

3、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

4、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船舶税额表  类别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船 150吨以下每吨1.20元  151吨至500吨每吨1.6元  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3001吨

5、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非机动船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每吨1.40元  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目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车(包括电车)乘人汽车每辆 60元至32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包括三轮人力驾驶每辆 1.20元至24元  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畜力驾驶每辆 4元至32元  辆) 自行车 

6、每辆 2元至4元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休、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库、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7、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屠宰税  一、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  二、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三、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四、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之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五、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  六、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

8、收;距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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