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委发〔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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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辛委发〔2016〕52号关于认真做好全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镇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已任期届满。为做好行政、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

2、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切实推动换届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通过集中换届,换出一个好班子、选出一个好班长、形成一个好思路、建立一套好机制-10-,努力把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成为团结协作、务实奋进、勇于担当、高效廉洁的坚强领导核心。二、任职条件及年龄要求(一)党组织委员候选人任职要求:1、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中共正式党员;2、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乐于奉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4、责任心、事业心强,熟悉政策业务,勇于担当作为,带头积极完成党和国家、单位分

3、配的各项任务,依法办事,开拓创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5、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党组织委员候选人:1、有经济、治安、刑事等其他问题正在接受查处的;2、受党内处分未撤销的及撤销处分不满两年的;3、党员民主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4、党性不强、是非不分、立场不稳,公开发表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影响中央权威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错误言论,或传播制造政治谣言,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5、缺乏创新奉献精神,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领导和群众不满意的。6丧失行为能力或

4、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8、组织、参与非正常集体上访,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活动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9、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0-(二)党组织书记候选人任职要求:党组织书记除应具备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带头学习领会并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局观念强,坚决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确保政令畅通;2、坚持党性原则,能牢固树立宗旨观念,乐于奉献;3、能统揽全局工作,组织能力强,有研究本企业、本

5、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行政、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构成,原则上应有1名大专以上文化、35周岁以下干部,同时女性要占有一定比例。本届新推荐为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四)新建不满2年的非公企业党组织不作换届。三、党组织委员的设置和党组织班子的产生(一)党委、党(总)支部委员的设置及要求。1、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

6、原则上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名;2、党员人数超过7名,不足50名的,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名,其中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名;3、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总支部书记1名,也可设副书记1-2名。4、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设立党委,一般设委员5-7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2名。5、事业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兼任党组织书记的,应配备一名副书记,具体负责党务工作。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应落实一名党务工作者具体负责党务工作。-10-(二)党组织委员的产生

7、,由上届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根据镇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多于所设委员人数20%的名额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镇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报镇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所在党组织党员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提交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业主为非中共党员的,增加企业业主推荐。正式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镇党委研究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中进行选举。

8、不设支委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在召开党员大会时,经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报镇党委同意后,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设委员的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委员的20%比例;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组织可实行等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班子。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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