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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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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供水服务信息目录一、接水业务受理地点二、供水设施报修三、用户自来水缴费时间、地点四、市区自来水价格表五、城市供水条例六、用水知识七、社会服务承诺八、用户接水登记表九、用户申请接水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十、用户接水须知十一、供用水合同文本(居民用户)十二、供用水合同文本(单位用户)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接水业务受理地点1、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大厅办理项目:居民用户接水、单位用户接水办公地点:建军东路86号联系电话:0515-883400002、市行政审批中心供水服务窗口办理项目:单位用户接水办公地点:鹿鸣路
2、6号联系电话:0515-883841823、市开发区供水服务窗口办理项目:开发区范围内单位用户接水办公地点:市开发区松江路18号联系电话:0515-68820243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设施报修受理机构: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大厅服务热线:0515-88305079用户自来水缴费时间、地点1、缴费时间卡号“1”字开头的用户缴费时间为每单月16日至月底;卡号“2”字开头的用户缴费时间为每双月16日至月底;卡号“3”字开头的用户缴费时间为每月16日至月底。2、缴费地点委托代扣:凭缴费查询卡到市区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任一
3、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业务,在其指定帐户保留足够的余额确保扣费成功。现金缴费:用户可持卡到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大厅及解放南路垃圾费征收处自来水收费点缴纳水费,也可凭缴费查询卡持现金到市区建设银行(市建行营业部、城北、城南、迎宾、建军支行除外)任一分理处、邮政营业网点以及部分中国移动充值网点缴纳。市区自来水价格表根据盐市价发[2011]3号《关于盐城市区自来水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市区自来水价格从2011年2月抄见水量作如下调整。盐城市区各类用水到户价格单位:元/吨用水类别水价构成到户价格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污水处理费生活类用
4、水1.350.20/0.952.50生产类用水1.7140.200.0361.203.15特种类用水2.5940.200.0561.204.05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8号令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
5、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6、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7、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
8、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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