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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332、未按规定申办许可证件、从事食品经营业务、未经许可改变食品经营事项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
2、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
3、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1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三)行政强制(共27项)1、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强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
4、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2、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强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5、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3、与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强制措施:查封、扣押13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4、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扣
6、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5、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强制措施:查封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6、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强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
7、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7、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强制措施:扣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8、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13强制措施:责令暂停销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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