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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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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本文认为,苏力的《送法下乡》在已有的法学知识谱系中,细致地运用学术策略,将被忽略的依存于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另类法学知识予以凸现。另类的法学知识,不仅是新型的,而且是“中国化”的,因为,这种知识是在中国的“基层”具体事物关系以及具体生活需要中生发的。指出,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将具体事物关系和需要中的法学知识加以提升,不仅是法学知识的重新解放,而且是法学学术的有益增进。研讨了《送法下乡》的叙事方式、叙事角色定位以及其中的学术意义,从中说明了《送法下乡》已经暗示的法学研究新思路。此外,分析了《送法下乡》可能存
2、在的问题,指出针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而言,它也许不能成功地解释其中的某些问题。关键词:基层司法、法学知识、叙事角色、微观事物关系刘星,1958年生,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送法下乡》是法学学者苏力的新作[①]。这部著作,深入研究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和“故事”。坦率地讲,评论《送法下乡》是十分困难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当仔细通读全书并且仔细疏通其中的逻辑线路的时候,读者容易发现,书中的叙事结构以及思考脉络,已是极为清晰和连贯,任何在有限狭小的文本空间中做出的评论都有可能陷入“破坏性”的论说位置。当然,如果我们认为“评论产出”是学术经济不
3、断运作的重要环节,如果我们认为任何学术文本不应也不可能终结知识的滋生与更新,那么,破坏性的(这里自然包括批评式的“破坏”和赞誉式的“破坏”)评论,依然是可以具有正当性的。在本文中,我的目的正如通常的学术评论一样,试图从事一种在知识谱系中进行定位的工作。我将分析,《送法下乡》在当下中国法学语境中开辟了何种重要的研究路径,展现了何种重要的学术意义,以及其所具有的法学知识增长点究竟在哪里[②]。此外,我将分析,如果《送法下乡》是有问题的,那么,其问题在总体意义上是一类怎样的问题。一《送法下乡》关注的对象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关注对象的定位,使《送法下乡
4、》得以获得一种新型的法学研究策略的可能性。当然,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是一个“知识”的盲点。业内人士对此是不应该否认的。这里的意思并非是说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缺乏对基层司法制度的讨论与分析[③],而是说,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通常并不认为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中可以发掘法学意义的系列知识,通常并不认为从这种制度中可以概括总结一类类似法学智识活动的知识产品。我们能够发觉,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状态,是“规范”(normative)式的、“大词”式的,其运作方式基本来说是以抽象理论配置作为出发点的,而且,时常配有极强的“
5、终极是非判断”的话语姿态[④]。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基层司法制度中的知识呈现,在这样的状态之中,成为简单操持手工技艺的“作坊”展示,有时甚至成为应予剔除的陈规陋习(如果与所谓正宗的法学知识相佐)。《送法下乡》试图引发一类知识的解放,亦即解放被边缘化的另类知识,解放其中被压抑的法学意义,并且,在解放的过程中将新型的法学研究策略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但是,“解放”行动是需要逻辑起点的。《送法下乡》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总体上只能是自下而上的。毕竟,从根本上来说,法治建设是一项人民广泛参与的整体事业。同时,《送法下乡》也在表明,强调自下而上的特点并非是在
6、绝对否认理性化的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相反,这种强调是在凸现理性化的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顺此而言,强调的最终目的,乃在于稳健地推进“中国化”的法治建设(第190、141-142、272、375页)。经由这里,法治建设的契机不仅在于发现“法律实施”这一关键环节,而且在于追踪法律实施的周边谱系,认识其中的“隐密制度”(非正式的制度),揭发其中的“隐密制约”。同时,当进入法律实施的周边谱系的时候,我们自然可以发觉基层司法制度的中枢意义。毕竟,在空间和数量两个维度上,基层司法运作实际上构成了中国法治建设过程的“基石”部分。这样,在学术上重构基
7、层司法层面的“事物的内在逻辑”变得尤为重要。忽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逻辑以及其中的知识类型,将会遮蔽我们的“真实”视野,也易导致正统法学知识的“夜郎自大”,最终,也有可能导致业已展开的法治建设的悄然流产。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观念,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必须取得资格上的正当性,而且需要慎重地予以对待。在这里,《送法下乡》实际上是在提醒读者注意,这是法学“解放”行动的逻辑起点。不难理解,在中国的语境中,法治运动的推进与展开伴随了“知识权力”的胜利象征[⑤]。法治知识,尤其是被“大写”的法治知识,在俨然具有天然正当性的同
8、时获取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凌然位置。但是,被“大写”的法治知识势必要面对众多“小写”的法治知识,势必要在较量中或斗争中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并且,在这种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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