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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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论文本文认为,苏力的《送法下乡》在已有的法学知识谱系中,细致地运用学术策略,将被忽略的依存于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另类法学知识予以凸现。另类的法学知识,不仅是新型的,而且是“中国化”的,因为,这种知识是在中国的“基层”具体事物关系以及具体生活需要中生发的。作者指出.freelative)式的、“大词”式的,其运作方式基本来说是以抽象理论配置作为出发点的,而且,时常配有极强的“终极是非判断”的话语姿态④。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基层司法制度中的知识呈现,在这样的状态之中,成为简单操持手工技艺的

2、“作坊”展示,有时甚至成为应予剔除的陈规陋习(如果与所谓正宗的法学知识相佐)。《送法下乡》试图引发一类知识的解放,亦即解放被边缘化的另类知识,解放其中被压抑的法学意义,并且,在解放的过程中将新型的法学研究策略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但是,“解放”行动是需要逻辑起点的。《送法下乡》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总体上只能是自下而上的。毕竟,从根本上来说,法治建设是一项人民广泛参与的整体事业。同时,《送法下乡》也在表明,强调自下而上的特点并非是在绝对否认理性化的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相反,这种强调是在凸现理性化的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

3、长期性。顺此而言,强调的最终目的,乃在于稳健地推进“中国化”的法治建设(第190、141-142、272、375页)。经由这里,法治建设的契机不仅在于发现“法律实施”这一关键环节,而且在于追踪法律实施的周边谱系,认识其中的“隐密制度”(非正式的制度),揭发其中的“隐密制约”。同时,当进入法律实施的周边谱系的时候,我们自然可以发觉基层司法制度的中枢意义。毕竟,在空间和数量两个维度上,基层司法运作实际上构成了中国法治建设过程的“基石”部分。这样,在学术上重构基层司法层面的“事物的内在逻辑”变得尤为重要。忽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

4、的运作逻辑以及其中的知识类型,将会遮蔽我们的“真实”视野,也易导致正统法学知识的“夜郎自大”,最终,也有可能导致业已展开的法治建设的悄然流产。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观念,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必须取得资格上的正当性,而且需要慎重地予以对待。在这里,《送法下乡》实际上是在提醒读者注意,这是法学“解放”行动的逻辑起点。不难理解,在中国的语境中,法治运动的推进与展开伴随了“知识权力”的胜利象征⑤。法治知识,尤其是被“大写”的法治知识,在俨然具有天然正当性的同时获取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凌然位置。但是,被“

5、大写”的法治知识势必要面对众多“小写”的法治知识,势必要在较量中或斗争中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并且,在这种过程中证明自己的胜利资格。这种较量与斗争不是纯粹的猫捉老鼠或者老鼠戏猫的游戏,更不是纯粹的理性机巧的对垒。相反,这种较量与斗争是各种原本“小写”的事物秩序的多足鼎立的游戏与对垒。正是因为存在着事物秩序的“多样”和“精彩”,我们才发觉,甚至才看到知识的猫捉老鼠和老鼠戏猫,以及理性机巧的博弈。我们熟悉的法治知识,尤其是被容易“大写”的法治知识,原本就是源自具体事物及其秩序的知识,就是源自西方社会具体事物及其秩序的知识。在历

6、史中,这种知识的传播与展开,特别是对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传播与展开,一方面与其他国家民族之中某些阶层(在近代中国主要是城市有产阶层和知识阶层)的主动认知有关,另一方面,亦与西方民族国家的发展和扩张乃至“殖民主义”的张扬密切相联。即使撇去这些不论,即使承认中国的历史教训(比如近代在对外战争中不断失败的教训)与这种知识的缺乏有着重要关联⑥,即使认为这种知识在某些价值层面上是必须宣扬的,我们仍需认识到,将这种原本是“具体化”的法治知识推向另类的事物秩序,是会遭遇排斥的,是要展开“阵地战”的(葛兰西用语)。毕竟,事物秩序的另类,

7、标志着社会需要的复杂以及人们需要的另类,而需要的另类,在遭遇外来知识之际就会自觉地引发对抗博弈的游戏。因此,在今日中国“法律实施”这个关键部位,游戏的双方,也许正是已被“大写”的法治知识和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法律知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在这个意义上理所当然需要纳入法学研究的领域,理所当然具有被学术言述予以展示的资格。与此同时,另类的需要或许也是应当认真对待的,因为这类需要也有可能正是基层广大民众(包括基层司法人员)的真实需要,基层司法运作的知识,也许正是这种真实需要的真实反映。知识的生产原本是具有“生产地”的,是和

8、具体需求相互联系的,只是随着进入流通领域,有时便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应该反思的是,有些知识一旦拥有普适性,知识的持有者便时常忘却知识的“原有地方”以及和“具体需求”的对应联系。于是,一种知识的压抑甚至“垄断”也就出现了。这实际上妨碍了知识的增长及有效流通,不仅如此,知识还可能凭借所谓“正确”轻视直至压抑另类的具体需要(参见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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