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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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为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34—《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

2、罚裁量标准(试行)》。现予发布。特此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86日—34—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有行政处罚权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第三条本

3、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四条—34—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条《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职权对税务行政管理

4、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确定基本相当的处罚幅度。第七条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被发现

5、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4—(五)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第九条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四)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第十条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他税务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标准》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或“严重”的,第六十

6、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标准》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或“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补扣补收)税款的,可以适用“轻微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第十一条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了同时符合上下两档裁量阶次发票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按照较重一档对应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34—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定性为偷税的违法行为,在计算偷税比例以适用处罚幅度环节,应以不缴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计算偷税比

7、例,便于统一适用《标准》。计算偷税比例以判断是否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分年度计算,该分年度计算的偷税比例只作为是否移送刑事案件的参考标准,不作为适用行政处罚幅度的标准。第十三条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首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标准》规定“可”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或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处罚以倍数计算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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