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性自致角色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保障女性自致角色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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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女性自致角色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论文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 女性 自致角色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女性在就业时仍然受到性别歧视的困扰,不仅在求职上不平等,在报酬上也存在不平等。本文从社会性别理论和波伏娃第二性理论角度,分析女性在就业问题上产生不平等的原因,提出通过女性个人自致及社会保障自致,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获得了解放,不再是只能相夫教子的“三寸金莲”,在很多方面已经扮演着与男性平等的社会角色。而在就业方面,虽然已有多部法律法规保障就业平等,但女性至今仍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平等就业。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社会

2、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凸显,很多优秀的“知识女性”在初次就业就被拒之门外,即使被录用也难以获得同等报酬,在提拔升迁时更难以获得均等的机会。本文从社会性别理论和波伏娃第二性理论角度,分析女性在就业问题上产生不平等的原因,提出通过女性个人自致及社会保障自致,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  一、当前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现状  2007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发言中,女委员张美兰指出:2005年3月的一项调查显示,女大学生毕业时只有5.5%的学生认为求职顺利,承认受到性别歧视的高达32.7%。她还说:200

3、7年初,一所高校针对女性就业进行的调查显示,70%的女性认为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60%的男生承认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另外,据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共有大学毕业生280万,有80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女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女生签约率明显低于男生8个百分点。虽然女性受教育程度在逐步提高,而且女生特有的勤奋、耐心、坚韧等品质比男生优秀,但这种优势往往在就业过程中变得无足轻重。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在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上,打出“只限男性”或是“男生优先”的字样。有的连财会、秘书这样中性或更适合女性的工作,招聘方都标注着“仅限男性”

4、。现实中男女不平等的事还有很多,如女职工下岗再就业受歧视,尤其是女性在35岁以后找工作更不容易。此外,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也很难落实到位,据江苏省妇联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一项社会调查,结果表明:54.3%的女性和51.8%的男性都认为超过了一定的职级,很多德才兼备的女性在更高层次上会失去平等竞争的机会。女性就业的社会歧视问题正在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二、女性在就业问题上遭遇的歧视的原因  女性在就业问题上遭遇的歧视,从根本上说,是社会没有从根本上保障女性的自致角色,女性还未能完全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实力获得与男性一样的工作机会,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

5、点:  其一、用人单位看重女性先赋角色,形成先入为主的性别歧视。  先赋角色,亦即归属角色,是指建立在血缘、遗传等先天的或生理的因素基础上的社会角色。一个生为女性的人,不可能去改变自己的性别,也很难拥有与男性一样的体力和精力。这种在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偏见,使用人单位普遍认为:①男女天生有别,女性天生羸弱,很多重体力劳动的活多由男性承担,如石油、地质、机械等,女性难以承担;②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在工作完成的效率和质量上不如男性,很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付给女性的报酬少于男性;③女性特殊的生理需求(月经期、孕产期)使得女性不仅要中断工作,而且用人单位还要

6、根据国家的福利制度予以补偿;④传统的社会角色,赋予女性的是相夫教子、照顾老人的重任,这让用人单位也存在对女性难以全心全意工作的担忧。由于先赋角色往往容易给人造成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基于以上重重担忧与偏见,用人单位在选拔人才时首先评判的不是一个人的才能,而是性别,相同条件下多选择男性,女性在就业和升迁时,不能做到平等对待。  其二、保障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

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宪法、劳动法中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的保护,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形成一整套具体的司法诉讼程序,对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妇女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的特殊生理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但同时这种保护又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负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制度而出台的保护妇女就业的政策,但目前推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许多省市还没有完全实行。[1]目前我国在就业的保护性立法中,存在这样的困境:一方

8、面,着力保护男女平等,忽视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女性的特殊生理条件,而强调男女差异而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前者是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在现实中实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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