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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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物押金的核算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征收增值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会计与税法对于“逾期”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对“逾期”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购、销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归还包装物的期限;税法上,则对“逾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国税函[1995]288号文

2、《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一年为期限,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税务部门的该项审批,但是国税函[2004]827号文《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逾期”期限作了更加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取消对“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审批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可见,目前税法对包装物的“逾期”期限,

3、均以一年为限。  由于会计与税法对于“逾期”期限的认定不同,必然会带来会计与税法对包装物押金征税的差异,下面我们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2003年底,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该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并收取押金5850元,该批包装物成本3000元。根据合同,乙企业应于2005年6月1日将包装物归还甲企业。甲企业在收到押金时,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科目贷方。  2004年底,甲企业出租的包装物未到双方约定的归还期限,但根据税法规定,收取的该批包装物押金应计入产品销售额征税。对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合同约

4、定未逾期,但按税法规定应征收的流转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个人认为应计入“递延税款”科目比较合适。  根据所销产品的适用税率,该包装物押金应交增值税5850÷(1+17%)×17%=850元,  会计处理:  借:递延税款8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同时在2004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50÷(1+17%)-3000=2000元。  2005年6月1日,甲企业应根据乙企业是否归还包装物,作不同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2005年6月1日,乙企业按时归还包装物。此时,对于2004年底按

5、税法规定已交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税法对此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我认为,2004年底,按税法规定对该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实际上是对该包装物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2005年6月1日乙企业退回该包装物时,就应作销售退回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  甲企业应作与当时交纳增值税时相反的会计处理:  借:递延税款(8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同时,在2005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2000元。  2、2005年6月1

6、日,乙企业因包装物损坏或丢失等原因,未能归还包装物。  此时,甲企业会计上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将反映已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递延税款”科目余额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递延税款850其他业务收入5000  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3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3000  所得税方面,由于当年在会计上已确认收益2000元(5000-3000),而2004年已经将该包装物作视同销售处理而调增应纳税所得2000元,所以2005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2000元。  实务中关于逾

7、期包装物押金的处理,还有两个问题须注意:  1、关于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1995年6月1日起,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在收取押金时,将押金并入销售额,按财税字[1995]53号文《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征收消费税,并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啤酒、黄酒,销售时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不适用以上两个文件。  2、国税函[2004]827号文将所有包装物押金的“逾期”期限明确为一年,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8、,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实务中也会带来弊端。首先,有的企业一年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能会有几千上万笔,所收的押金一般挂在“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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