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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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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的观察与思考2014年的司法考试已在喧嚣中远去,许多学人开始在为2015年的司法考试做准备。正所谓几家欢喜几家愁,许多考生都在感叹:“司考难!越来越难!司考,这一具有“中国第一大考”之称的制度,自2002年实施首次统一考试以来,为中国选拔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一、司法考试之发展与前沿司法考试实为精英司法理想的产物。特别是,这一考试对于司法官的资格取得具有限制性意义,对于改变司法界长期存在的凡庸司法状态有着积极而实际的价值,以严格考试方式铨选国家官员。1978年以后修复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的匮乏成为瓶颈。在这种状况下,严格限定司法人员的选任资格,只能使建立和健全法制
2、的进程放缓。故当时除了一些20世纪50、60年代培养的部分法律系毕业生重执司法的牛耳外,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但缺乏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包括为数很大的复转军人)被选入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司法在职人员中很多人通过各种渠道纷纷取得了大中专、本科学历,但了解司法人员素质实质状况的人,仍然感叹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此时,复转军人进入司法机关任职引起争议,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发表《复转军人进法院》(1998年1月2日)一文,批评这一惯常做法,文章讥讽:“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为什么不要求医院安置他们?”精英
3、司法是将司法当作需要精湛法律素养、深厚法庭经验、强烈正义感的职业并选择具备这些条件的杰出人物来执掌司法权。与之相对应的庸凡司法观,认为司法工作与其他工作(如一般行政工作)一样,无须严格选择杰出的人才,任何人都可以边工作边培养经验或者经过一定的培训承担这项工作。尽管未见有人鲜明提出庸凡司法主张,但认为司法“那两下子,没啥”的,却大有人在。“精英”是社会上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上层地位并有影响作用的杰出人物,他们在一定社会里得到高度的评价和合法化的地位,并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有联系。在谈到精英司法时,美国学者格伦顿指出:“在英国,人们不会遇到非常年轻的法官……向法官席的攀登
4、是一个漫长而规律的进程,四十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法官一律从出庭律师中任命。如此产生的法官便有其他行业所不可比拟的尊荣。”精英司法对于培养司法官对本职工作的自豪感十分有益,这种自豪感又可以激发他们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精英司法还可以使人们保持对法官职务的景仰与尊重,这对于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显然也大有裨益。“精英司法”是中国大陆法律界近年来才得以确立的观念(如果说过去也存在类似精英观的话,所谓“精英”强调的是“政治骨干”)。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总体素质不高是普遍现象。随着司法改革的推展和司法正规化进程,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已经成为司法进一步改革的障碍。有学者
5、指出:“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法官的人数不一定要多,但一定要精,应当建立一套法官的任职资格的选拔淘汰制度,法官的任职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近年来一些学者呼吁确立精英司法观,这一建议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提出“法官必须提高素质,走精英之路”,他还指出:“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进行精选法官试点的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了较大提高。”人民法院已经采取措施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并改革法官来源渠道广泛吸收人才,《人民法院五年发展纲要》第32条提出:“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
6、选任以及从律师等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由此可见,要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得到进一步发展,改变庸凡司法的局面,建立精英司法体制,已十分有必要。二、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之现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国家设立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之前,常有议论:律师是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考上来的,法官、检察官没有经过这种难度的考试筛选,素质比律师还不如。为了将法官、检察官的门槛起码抬高到与律师一般齐,在社会呼声很高的情况下,遂有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之娩出,要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
7、统一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从2002年3月起举办,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另外,此项考试并不规定报名者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及所学专业。与国家的学历教育考试不同,司法考试是一种执业资格考试。也就是说,无论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甚至法学博士要想取得从业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如今尚未取得学位的大学三、四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主要考法律基本知识(有现成法典的,重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记忆程度)。也就是说,司法考试考的都是“记问之学”,是考记忆力(勉强可以拉上十分浅易的理解力作陪),没多少学术含量,只要肯下功夫去记忆和理解,考试时不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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