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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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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鞭刑反思: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罪名数量进行了限制,于是有学者提出引入鞭刑等刑罚措施以弥补死刑替代措施的空缺,本文就试着对鞭刑进行思考以及引入中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鞭刑;酷刑;可行性 一、新加坡鞭刑介绍 新加坡是少数几个保留鞭刑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国殖民统治新加坡时的法律。在1948年,英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在国内废除了鞭刑,而在新加坡人们则认为这一制度能对犯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保留至今。 1、适用的对象 在新加坡判鞭刑的情况分四种:(1)必判鞭刑,至少有40种罪名。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
2、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涂鸦、以及贩卖、运输、进口枪支等。(2)法官可视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以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以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非强制的,但法官一般无一例外的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侮辱妇女)"。(3)因公司犯罪,职员受鞭刑。(4)违反狱规受鞭刑。新加坡的监狱条例规定10种违反监狱规定的行为可以被狱方施以鞭刑惩罚,包括:暴乱、越狱、试图越狱、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毁坏狱内物品、虚假申诉等。 2、行刑方式 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
3、部。受刑时,罪犯必须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成90度,臀部高翘受刑。所用的刑鞭由藤制成。新加坡法律规定,施鞭刑之前必须确定犯人无不可鞭刑的疾病。新加坡刑事诉讼法规定:"鞭刑行刑,必须有狱医在场,并确定犯人的身体状况可以接受鞭刑。"根据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鞭刑的对象为50岁以下的男性罪犯。成年犯最多可判处24鞭,青少年犯最多以10鞭为限。 3、社会效果 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刑罚,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但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鞭刑对犯人来说,
4、不仅是一种残酷的肉体惩罚,同时也是一种严厉的精神惩罚。由于鞭刑是一种酷刑,所以近些年来不断有西方人士要求新加坡废除鞭刑,但新加坡高层始终不为所动,而且绝大多数新加坡人也都赞成保留鞭刑。 由此可见,新加坡保留鞭刑不仅是为了惩治罪犯,更是为了震慑犯罪、减少犯罪。新加坡的鞭刑实际上表达了这样一种司法理念,那就是"惩戒是必须有效的",只有有效的惩戒,才能达到"惩小恶、戒大恶"的目的。 二、中国借鉴鞭刑的可行性 当今中国,在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现有的刑罚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无法有效的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很多民众以及学者要求将新加坡的鞭刑引入到
5、中国,或者说进行借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新加坡的鞭刑受到广泛批评,我国不应参考采用 新加坡的鞭刑很受大赦国际以及各国的批评,如果中国借鉴或者引入鞭刑那么中国将会承受不应有的政治压力。现今中国,由于死刑问题的存在,中国已经备受国际社会的责难,承受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如果在此时再引入鞭刑这种残酷的处罚方式,那么中国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在国际社会失去威信,这也不符合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2、刑罚轻缓化是世界潮流,中国应遵循这一国际发展趋势 刑罚的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中国遵循这一国际发展趋势
6、,在死刑问题上也越来越面对现实。学界提出的渐进式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另外,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护人权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刑法作为部门法,就应该遵循宪法这一规定,贯彻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理念!"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法制相对己经比较健全,但人们的头脑中重人治、轻人权的思维任旧无法彻底改变。"因此从这方面来看,中国引入或者借鉴鞭刑是不可行的! 3、遵循国际条约是中国应当遵守的国际义务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
7、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酷刑的概念,为各国所接受,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和加入这一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该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1月3日对我国生效。从该公约对酷刑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鞭刑作为一种严酷的刑罚,很明显属于这个范畴之中,所以作为该公约的参加国,我国必须遵守条约义务,不能将鞭刑引入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否则就是对国际义务的违犯!我国的法律、政策与司法实践一贯反对酷刑(包括肉刑、刑讯逼供与体罚虐待),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酷刑犯罪。虽然酷刑罪从本质上说不一定具有涉外性
8、,是一种在一个国家内部发生的犯罪,不属于国际犯罪或跨国犯罪。但是这种犯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和人的固有尊严,是对正义与公正的背离,也是对法制的肆意破坏和对民主的践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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