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369305
大小:87.69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0-28
《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修改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央广播屯视大学人冰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论文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分校(站、点):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完稿日期: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目录W娜1一>绪论1二、本i仑1IW搬2一、非同家丄作人员受贿罪概述3(-)定义3(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社会危害性4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解析5三、对本罪客观耍件的理解与审视7(一)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8(二)索取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的性质认定8(三)为他人谋利益的辨析9四、关于本罪主体及有关主观
2、方面若干问题的探究10(一)对公句、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10(二)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11(三)关于本罪是否。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拷问11参考文献12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写作提纲一、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U益发展,商业受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社会发展深受影响,其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就是商业受贿罪中一根强宥力的定性针,极易滋生各种腐败,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市场规范化
3、的法律,依法惩治各类腐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二、本论(一)非同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1、定义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社会危害性(1)违竹公平竞争规则和破坏市场交易秩序(2)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违法犯罪行为(3)不利于建立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4)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二)对木罪客观要件的理解与审视1、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2、索取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的性质认定3、为他人谋利益的辨析(三)关于本罪主体及有关主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究1、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2、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4、员的理解3、关于本罪是否。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拷问参考文献浅谈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确立并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竽位发展迅速,其性质、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会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一些非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各种I办会、学会、研究会、商会等。这些机构、经济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依97年刑法则很难定罪。鉴于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
5、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在2007年11刀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将罪名修改为非M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研究得比较成熟,对于新设立的非同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论界的相关学者及实务部门相关人士均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关非岡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仍有争论,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网难,鉴于此,本文着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耍
6、件屮的主体耍件和客观耍件、司法认定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进行相应探讨,以期宥助于司法实践。【关词】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征司法认定立法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公司、企业和其他中.位中出现了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现象,这甚至成为了某些行业中的帘场潜规则,给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及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W打击非U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势在必行。我同《刑法》在第163条规定了非鬧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
7、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客观方面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殊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重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等。对此木人也谈谈个人的看法及建议。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一)定义从1952
8、年颁布的《巾华人民井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巾可以看出,那时的贪污罪实质上是包含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受贿行为,而这正是《刑法修正案六》中非同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部分内容,这是宥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早规定。1979年刑法典只规定了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按1985年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会研字3号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屮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点为1988年全W人大常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