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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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分支因历史及时代因素有其工具主义观念、专制主义思想等糟粕成分,但亦有其哲学基础、制度倾向、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精华成分和天然优势,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渊源、本土资源、民众认同等价值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做出贡献。关键词:文明河南:传统法律:当代价值所谓传统,是世代承袭的蕴含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在法律领域的投射与结晶,展示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的伟大贡献,更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了天然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然而世易时移

2、,用当下的观念重新衡量与审视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法治现代化来说其到底是阻力还是动力,它的哪些精华值得我们传扬,哪些糟粕又需要我们摒弃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加强法治建设,增强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重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把目光重新投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深入分析其封建糟粕,合理扬弃,方可少走弯路,避免重蹈覆辙。(一)人治而非法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中国古代君王及贵族都把法律视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仅仅作为工具用来协助统治者贯彻落实其所倡导的伦理思想。统治者期望依靠法的刑罚功能和道德的防范功能来构筑秩序井然、人际和谐

3、的理想社会。“为政在人”无非是人治主义思想的典型体现。比如,在社会层面倡导“尊尊”,要尊重并无条件服从于位高权重之人。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或是不完全接受法律的限制,就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其结果势必无法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合理,无法避免权高于法的情况,也必然导致法律失范、腐败滋生。(二)重刑轻民的专制主义思想法家曾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认为要“重狱轻讼、以刑去刑”。重狱就是重视刑法或刑罚的作用,轻讼就是轻视民事诉讼,轻视民众意愿的表达。法家期望通过严刑苛法来解决社会争端,一个比较轻缓的犯罪情况也要用极端的刑罚来处理,以期达到民不敢犯的

4、效果。法家这样做大抵出于两个考虑:其一要维护专制特权,唯有严刑酷法;其二,自然经济支配下的小农社会里,用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道德说教压制着民众的心理,用法律手段控制工商活动,就能达到维护中央集权、宗法家族制度和自然经济的目的了。(三)情、理、法交融的人情观古人认为理想的法律是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于一体的。所以存在几种情况,一是情理等于法。古人认为“法不外乎人情”,如“亲亲相隐”制度。人们只爱其亲人、亲族,用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判断是非曲直,完全割裂个人与社会及国家的关系。后世如北齐律将“不孝”列为不赦重罪等均可见人情的内容已然渗入法律之中

5、。二是情理大于法。古人云“人情所恶,国法难容”,在判断问题时,人情成了超越国法的重要标尺。这些情、理、法交融的状况,导致了泛人情化,造成了重人情轻国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恶果,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四)忍让而非诉讼的非讼、贱讼观念家国同构的家族本位观念促使无讼成为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价值取向。民众若己私欲而破坏整个秩序的和谐被视为无耻,统治者认为无讼即是政治清明。诉讼的成本沉重、过程繁琐、结果不尽如人意导致民众厌讼且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些都抑止了个人权利观念的发展;影响了法律权威性的确立;影响了法律信仰的培育。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精

6、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带有浓重封建文化的气息,难免存在许多糟粕与不适应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内容。当下我们处在一个空前的变革时期,虽然我们要走的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与古代法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要走好、走稳这条路,则更必要对古代法治思想中积极的有价值的东西进行深入地研究与分析。(一)哲学基础: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以及以人为本历代统治者都能认识到,法律是基于社会需要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并非是基于神灵的意志,所以能够自觉地根据现实需要来立法。司法领域也秉持谨慎求实的科学态度。“罪疑唯轻”、“循名责实”、“本其事而原其志”

7、等的提出无不表明古人求实辩证的态度。公元前1000余年前萌芽了中国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先秦重民、儒家“以人为本”等等都彰显了中国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以及以人为本等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二)制度倾向:“人、法”相结合、“慎刑恤狱”的混合样式明代丘溶说:“法者存其大纲,而其出人变化固将付之于人。”法表现了统治阶级的集体法律意识,人表现了统治阶级的个体法律意识。二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强调了法的作用领域与评判范围。法的整体控制作用和人的微观调控作用相结合,在实践活动中就演变出“成文法”和“判例

8、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虽然真正实施起来很有难度,但“慎刑恤罚”在古代法典之中有明文规定,彰显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一思想的提出及随后与之相配合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对我们今天推进法治建设,关爱民生,关注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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