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宪法权利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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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儿童宪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目录一、“儿童”属于待定的弱势群体二、“弱势儿童”的权利贫困现象(一)留守儿童(二)流动儿童(三)流浪乞讨儿童、孤儿、残障儿童、超生儿童三、儿童宪法权利的保障(一)立法保障(二)司法保障(三)行政保障摘要在当今时代,随着人权理念之普及与宪政事业之发展,保护儿童权利成为世界各国之政治共识与立法潮流。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冇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冇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

2、童。”这一条款构成儿童权利之特别保护的规范基础。当然,儿童作为宪法权利的一般主体,其他基本权利条款如人身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等宪法条款,对于儿童亦得适用。一、“儿童”属于特定的弱势群体1990年8月我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为了更好的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木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也就是说,在概念内涵及外延上,《儿童权利公约》屮的“儿童”大致相当于我国法律上的“未

3、成年人”。本文在《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上使用“儿童”一词,即儿童就是未成年人。与成人相比,儿童属于“自然性弱势群体”。儿童作为弱势群休的特征即在于其“未成熟状态”,亦即:他们不能运用理性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也无法独立承担其行为引发的责任。这就决定了儿童的生存状况只能依赖于与之共同生活的监护人,虽然说现代社会一般来说己经取消Y类似于《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家长对家属“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的规定,但是国家基于对家庭生活的尊重,监护人对儿童仍然享有巨大的权威。在我国,调查结果显示,即使儿童

4、被打成骨折、致残甚至死亡,仍有一定比例(城市0.5%,农紂1%〜5%)的居民并不认为是虐待行为,他们认为只要父母的行为是为了教育子女,即使出现再严重的后果也是正常的。这说明,虽然“护幼”、“爱幼”乃是人的天性,但是儿童的权利又常常处于被宰制、被侵害的状态之中。“儿童”权利的重要性,不仅体现为它可以保护“儿童”现时之利益,还体现在它对于“儿童”成年之后的重要意义,因为人们在童年期有过不幸遭遇之后,可能终身无法消除在生理和心灵的创伤。具体言之,发育迟缓、畸形,人格欠缺其至有自杀倾向都可能是童年期被忽视、被歧视或虐待的

5、结果。相比较而言,己经发育成熟的成人在遭遇同样的困境时,所受的伤害可能更小,恢复能力也就更强。以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例,儿童食品安全问题所造成的后果也就更为严重,如“空壳奶粉”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毒奶粉”导致的幼儿肾结石、胆结石事件,受害较轻者营养不良、罹患疾病,重者甚至失去生命。二、“弱势儿童”的权利贫困现象所谓“弱势”、“强势”,都是一个和对概念。在我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多数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因此,如何让子女健康成讼、成功、成才就成了我国广大年轻的父母们不能失败的任务。于是,独生子女在家

6、庭里具冇优越之地位,父母乃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其索求无不竭尽全力以求满足,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也往往构成家庭的最大开支项目。这说明,在中国现代家庭里,尽管儿童在生理上属于具有天然的“弱势地位”,但是其家庭地位、法律资格却未必处于“弱势”。然则,不可忽视的是,我国还存在数量巨大的特殊•‘弱势儿童”群体,他们由于家庭或社会原因,处于较困难甚至悲惨的生存状态,其范围包括: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或流动儿童)、流浪乞讨儿童、超生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孤儿、残障儿童等。显而易见,这些弱势儿童中,孤儿、残障儿童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

7、的弱势,其余大都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弱势儿童群体。总的来说,弱势儿童群体并非孤立之存在,而是各种社会弱势群体所遭遇的网境的集中体现,也是当前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脆弱的“弱势群体”。(一)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儿童。与同在农村父母在身边的儿童和比,留守儿童存在较多权利缺失:第…,人身权等自由权利。由于监护缺失、上学路途遥远,留守儿童往往不能吃上早餐或者午餐;由于缺乏紧急情况T的应对能力,留守儿童溺水、触电等意外伤害事件较多;由于缺乏自我保

8、护能力,遭遇到不法侵害甚至性侵害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在偏远山村,个别道德低下的男教师往往把整个班级的留守女童全部侵犯一遍,“威宁教师胁迫女生卖淫”事件,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事件等都凸显了留守儿童生存状况的险恶。第二,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目前,从实证调查结果来看,留守儿童的学业成绩呈现两极化的情况。总体上,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要比非留守儿童差一些,尤其是初中阶段的考试压力己经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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