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ID:22343040

大小:5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8

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_第1页
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_第2页
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_第3页
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_第4页
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一、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权力。对于宪法监督既包括特定机关对国家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也应该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是否遵守先发的规定的具体活动的监督。但是,实践中我国宪法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关于宪法监督主体的问题教学论文发表  在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这表明了宪法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1](P.124)但是,在具体实务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2、会均定期开会,且会议期间短议题多。由于宪法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纠正违宪行为有着极强的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定期进行一定期限会议为活动方式,会议期间又需要解决众多的国家大事,这就使得他们虽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却难以集中精力认真地审议和处理违宪方面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有着审查违宪、违法的工作职责,可以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违宪行为方面起些辅助作用,但专门委员会作为常设性机构,虽然能适应违宪审查的时效性,但它作为工作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也决定了它无法解决违宪审查的权威性

3、、有效性和持续性。2宪法监督主体与宪法监督对象的某种程度的合一性影响宪法监督的力度。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大量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选举、决定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等,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全国人大的全权地位和多种职权使得宪法监督没有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工作,妨碍了宪法监督制度作用的发挥。[2](P.172)  (二)关于监督内容和对象方面的问题  从违宪审查对象和内容上看,人大的宪法监督不够全面。首先,根据宪法规

4、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违宪不同于违法,违宪是国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宪。事实上,我国的宪法监督只限于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对特定主体的具体行为的宪法监督还从未实施过,这样一来,“一府两院”滥用权力和越权等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违宪制裁。其次,让立法者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是不太可能的,因为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否定违宪的法律、法案,而不必非要宣布其违宪不可。当然

5、我国属于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虽然在法规、行政法规方面进行有效的宪法监督,但在法律违宪的监督中是排除违宪可能性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在这方面可说功不可没,但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种模式实质上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三)关于宪法监督程序的问题  宪法监督程序是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力,解决宪法纠纷,特别是对违宪给以处理和制裁时应遵循的规程和步骤。[3]当一项法律、法规颁布或某一行为采取以后,是否去判断其

6、合宪与否,如何去作出这种判断,必须有一定的规则遵循,才能保证所做出的判断合理与可靠,才能使所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监督程序对于保障宪法规定的实体内容的实现是不可缺少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部宪法除了1975年宪法外,对宪法监督都有所规定,但遗憾的是均对相关具体如何进行宪法监督的操作程序涉及甚少。现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但对其相应操作程序没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中就套用了立法程序。这样,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合宪审查的主体一般通过“要求”或“建议”形式提出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

7、会是否受理、怎样具体审理及结论如何都没有具体规定,更谈不上透明度。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规定的宪法监督程序而言,宪法监督的“步骤”程序也不健全。从宪法监督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不仅缺少对违宪行为监督程序性规定,即使在事后审查方面,同样也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性内容的规定。如宪法第67条、第89条、第101条等的规定中均不涉及具体操作的内容,没有任何程序性的规定。  二、完善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的构想教学论文发表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改革正向纵深发展,进而对加快我国法治化进

8、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以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已经成为一项紧迫而极富历史意义的工作。依据对我国宪法监督权上述不足及问题所在的分析,我国宪法监督改革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完善有关宪法监督的主体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我国宪法监督主体,适应了宪法监督的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