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私法中的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试论国际私法中的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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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国际私法中的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在国际民事案件的特别管辖中,对物权的争议一般采用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国家法院管辖的原则,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财产诉讼采用被告财产(不一定是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做法。我国在一定程度上也采用了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可以由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国立法对上述规定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对该规定

2、一般应理解为无限制地适用于国际民事案件。这样一来,可能使人觉得这一做法存在“过剩管辖”和滥用管辖权等问题,引起人们对设立这一规定的正当性的怀疑。从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看,对于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的认识和适用,经历了从有所限制到扩大解释为不受限制,后来又回归到加以限制的过程。目前,世界上承认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的国家,对于这一管辖权的限制问题,在立法和学说上存在不同的做法和观点。本文将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①对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作粗浅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提出一点初步设想。一、被告财产所在地管辖权立法概要德国历史上

3、最早规定财产所在地管辖权的是普鲁士一般民事诉讼法。该法附则第34条规定,普鲁士的臣民对在普鲁士有动产或不动产的外国人,可以在这些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为了用境内财产满足诉讼请求(诉讼目的)的诉讼,即使是对人的债权诉讼。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保护本国公民对外国人享有的债权。此后,德意志帝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取消了对被告的国籍限制和为了用境内财产满足诉讼请求的目的要件的限制,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理由无限制地承认财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几乎原封不动地继承了上述第24条的规定:对在内国没有住所的人提起有关财产法上的请求权的诉讼,财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奥

4、地利原民事诉讼法第99条几乎和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一样,无限制地承认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而且对“财产”概念的解释相当广泛,除了将被告对内国国民享有的债权(即使是处于诉讼争议中的债权)视为“财产”外,在原告反对债权可以进行抵销的情况,除非原告自身对债权的成立有异议,否则也将该债权作为管辖基础的“财产”。1983年修改的奥地利的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对在内国没有管辖权的人提起的财产方面的诉讼,可以在该人财产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在内国的财产价值与诉额相比,不能是明显的低额。美国法院对财产所在地管辖权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无限制到有限制的过程。

5、根据以前的管辖规则,不管法院对位于本辖区内的财产所有人是否有属人管辖,也不管所提起的诉讼是否与该财产有关,法院都可以对诉讼行使管辖权。按照现行的联邦最高法院规则,财产所在地的管辖必须符合“最低联系”标准。即如果被告在法院地仅有财产而无其他联系,则财产所在地不足以构成对该财产无关的诉讼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德国虽然尚未通过立法对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加以限制,但是,德国法院在1991年对一宗案件作出的判决,认为被告仅有财产在德国境内不足以构成德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础,行使财产所在地管辖权还应当以案件和德国有密切联系为必要条件。从上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对被告财产所

6、在地法院管辖权加以合理限制,已经成为发展趋势。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于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的正当与否,向来争议很大,即使是承认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的学者,对该管辖权正当性的根据的认识也不一致。笔者认为,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正当性的主要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②。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引伸出的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③国家管辖权可分为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司法管

7、辖权的一种,它主要包括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被告财产所在地管辖权是属地管辖权派生出来的。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确定和行使管辖权的基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除一个国家根据国际公法承担的不行使管辖权的义务外,该国可以制定它认为合适的任何管辖权规则,其法院也可以在同样的前提下对任何案件行使管辖权。”④一国法院在对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只要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住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和法律事实发生地等其中一项与该国有最基本的联系,即可成为该国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里所说的“物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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