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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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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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司法制度论文-->论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与国之间在刑事事务方面通过协商互助,代写论文代为一定的司法行为的一种活动。它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反映,又是国家间联合采取司法行动,惩处国际性犯罪的一种途径和手段,也是国家司法权的域外延伸。本文根据国际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探讨在我国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要求,并就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一些设想。一、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可

2、以追溯到远古。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建立则始于近代。十七世纪,一些法学家就研究了有关引渡海盗等问题,各国据此而初步建立了罪犯的引渡制度。到十八世纪,在欧洲各国所签订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中就经常出现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进人十九世纪后,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引渡条约。1833年比利时通过国内法形式率先制定了引渡法,标志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确立并进人了新的发展阶段。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互相合作,进行刑

3、事司法协助越来越普遍。在我国,几十年来一贯是把司法协助向题作为外交问题来处理。早在五十年代,我国通过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互相合作,解决过若干刑事司法协助向题,也曾和邻国处理过有关罪犯引渡、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案件。但在处理这些事务过程中,基本上是把这些活动视为国际合作或国际斗争的事务来处理的,较少从司法的角度去考虑解决刑事司法协助向题。1984年我国加人国际刑警组织后,这种做法有所改变。但是国际上普遍建立的若千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来。这和我国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称,鱼待改变。从我国当前的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4、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首先,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进入我国犯罪后逃往他国,我国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日益增多。依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有权对在华犯罪的外国人进行刑事管辖。为了惩处这些罪犯,我国除了依法调查其在华期间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外,还有必要调查其在外国的行为,以便对其进行起诉、审判,并能及时地将审判结果通知罪犯所在国及其家属。为此,我国需争取得到该犯所属国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引渡等方面的合作。第二,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后逃到中国,外国依照本国法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情况亦日渐增多,我国主管机关有必要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引渡。由于我

5、国至今尚无相应的引渡制度,给我国主管部门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带来诸多不便。第三,中国人在外国犯罪而受外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些人,外国司法机关通常要依照本国法对其进行刑事管辖。为此,外国司法机关往往会要求我国协助调查犯罪人在国内的有关情况,以便定罪量刑。根据属人管辖原则,我国亦有权对这些人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可以要求罪犯所在地国把他引渡回本国,接受本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外国司法机关可能先对罪犯判刑后,再将其遣送回我国。这就涉及到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第四,中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本国的犯罪案件亦时有

6、所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有反革命、伪造国家货币、伪造有价证券等罪的,我国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我国也需要向外国请求协助侦查、取证,逮捕和引渡罪犯。第五,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犯罪案件常有发生。除了依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者外,我国依保护原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必须解决有关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总之,从惩罚国际性犯罪、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依照国际法和国际礼让维护他国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的角度来讲,都迫切需要我国建立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二、建

7、立和健全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若干具体设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种类繁多,我国需要建立的相应制度也很多。有关引渡向题,以及协助侦查中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扣押物证书证、通缉、拘留和逮捕、情报交换等向题,本文不再赘述。下面仅就文书送达、证人出庭作证、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囚犯的遣送、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等问题,谈些初步设想。(一)关于邢事诉讼文书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在涉外诉讼活动中,它是国家寻求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形式之一。我认为,在我国建立涉外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应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把文书送达

8、外国,二是如何接受外国委托代为送达文书。要解决如何把文书送达外国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才需要把司法文书送达外国。一般说来,在下述情形下需要把有关文书送达有关人员: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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