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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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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山西省吕梁市新闻传媒侵害隐私权问题的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1671-5918(2015)08-0093-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8-043 [本刊]http://.hbxb. 在媒体间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读者、观众、听众对某些新闻的要求并不满足于简单的新闻事实,而是要求突出细节描述、不同角度报道、深度采访挖掘、揭露幕后新闻等等。这样就产生了负面的社会效果,发生了很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归其原因大都是因新闻媒介不
2、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的内容引起的。 一、吕梁市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一)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闻媒体侵权事件经常发生,从而引起了社会各行各业对于这一话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刻讨论,因此研究这一话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调研的结果来看:近十年来,虽然我国发生该类侵权事件比例逐年上升,但全国范围内对于新闻传媒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审理的并不多,占整个审理案件的比例不足1%,而吕梁市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也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而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形式得以解决。而在所有的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中,对公
3、众人物的隐私权被侵害的比例占整个案件比例的80%,所以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公众人物隐私进行保护。经过对吕梁市各行各业的群体进行调研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发生该案件时93%人选择以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案件的最终结果是73%的案件是以新闻媒体进行赔偿而了结案件的。其中吕梁市有34%的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案件是参照侵害名誉权来处理的,这说明了吕梁市对隐私权保护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1.该类案件涉及的范围广,传播的速度快 从吕梁发生的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案件看出90%以上的受害人隐私被曝
4、光是通过电视或者网络的方式进行的。因为新闻媒体的主要载体是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由于大众传媒的这些特点使人们与过去相比更容易了解到他们想要的信息。因此一旦新闻媒体出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人们都了解到侵权内容,而很快该影响范围进一步的扩大。 2.对受害人带来的损失较大且很难弥补 对吕梁市进行调研后结果显示,一旦受害人的隐私被曝光,当事人的利益会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损害,这不仅仅将会影响到他(她)的正常生产生活,使受害人的名誉受损,更甚者是90%以上的受害人的精神上会产生很大的压力,在某些情
5、况下也带来了财产损失。对他人的隐私曝光后一旦传播开来这对于受害人而言将会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 3.一般以非诉讼的方式结案 大众传播媒介采取各种方式来获得他人隐私权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然后予以公开这是其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他人利益的表现,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刑事等责任。但是从对吕梁市范围内抽查调研来看大部分人不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该案的比例没有超过10%。这也是我们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和为贵”传统思想的体现。 二、新闻媒体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受众的窥视心理和新闻行业的激烈
6、竞争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由于普通公众对他人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有极强的窥探欲望,这就导致媒体在利益化的驱使下投观众所好,用尽各种手段了获得他人隐私方面的信息来博得大众的眼球。然而这种全然不顾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导致了当今新闻单位和新闻工的诉讼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另外,现在新闻行业的竞争激烈,在优胜劣汰的残酷形势下,新闻记者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也大多数会选择曝光他人的隐私而保全自己,以满足群众对他人的隐私需求。 但是新闻报道者在某些情形下要予免责。公共利益是民法中很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
7、当出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得不牺牲私人利益,以达到很好地社会整体效果。隐私权属于私人利益的一部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王泽鉴先生的著作中提到:“所谓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统称,包括社会与个人利益在内,乃促进社会身心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应于个案就权利人的行为客观地加以判断。”从学理上讲,法律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为之。因此,当新闻媒体采用合法的采访手段对他们从公开场合获取的新闻信息,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侵权诉讼中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予以免责。 (二)
8、新闻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在触犯相关法律的同时也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因此,新闻从业人员有义务对他人的隐私部分加以保护,除非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予以免责。其违背他人意志进行公开侵害他人隐私的作品本身就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的违反。新闻记者有时无法处理好公众知情权与他人的隐私权二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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