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渎职侵权犯罪惩治与预防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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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渎职侵权犯罪惩治与预防对策研究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职务犯罪,近年来,其危害性虽然逐渐为大家认识,但社会关注度、社会认知度还有待遇提高。本文根据对安徽省阜阳市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现象的量化分析,揭示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预防职务犯罪  基金项目:阜阳市社会科学类2011年度课题,评审编号:F2011047。  简介:郑长胜,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员,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研究方向:预防职务犯罪。  :D926.3:A:1009-0592(2012)05-122-02    渎职侵权罪,是指国

2、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渎职侵权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近年来阜阳市渎职侵权犯罪基本现象  1.发案率较高。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

3、定。从安徽省阜阳市近年来的情况看,也进入了渎职侵权犯罪的高发期。2009-2011年3年间,阜阳市检察机关查办并被人民法院判决的渎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表1):    2.罪名较集中。从表1可以看出,阜阳市渎职侵权犯罪人数多,罪名比较集中,最多的3个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就有47人,占全部63人的74.6%,相当突出。虽然刑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罪名达44个,但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普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问题。加之阜阳地处平原地区,无山少矿,经济欠发达,缺少大型工矿企业,是罪名比较集中的主要原因。另外也

4、可以看出一些地方部门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认识不足,检察机关部分干警业务技能不高,侦破能力不强的情况仍然存在,这对于当前渎职侵权案件频发、影响恶劣、损失巨大,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和期望强烈还有一定差距。  3.办案领域较窄。从主体来看,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26人(其中税务、国土部门12人),司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32人(其中公安机关29人),共占全部63人的92.1%,办案领域较窄的问题明显。  4.轻刑化现象比较明显。从法院判决情况看,轻刑化的现象比较明显(表2):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原因  1.官僚主义。严重官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不正确行

5、使权力、失职渎职,构成犯罪。如阜阳市政府决定对颍州区的双清路进行扩建,建设过程中,有部分建筑物需要拆迁。大部分居民均与承建单位达成了拆迁协议,但原居住在双清路南侧的居民陈某某、陈某两户的部分房屋在双清路规划的道路红线内,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由于双清路扩建属市政重点工程,时间要求紧,市政府责成颍州区政府尽快处理拆迁事宜。颍州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曹某某超越阜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的决定要求,在明知陈某家的房屋在道路和建筑红线外,但却没有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便指挥开发公司和有关单位违法将陈某家在道路和建筑红线内处的所有房屋,共计1700多平方米全部拆除,造成两家

6、财产损失138万元。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陈某某的儿媳与开发公司职工发生厮打,造成陈某某的儿媳鼻部外伤,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陈某某因不满自家房屋被强制拆迁,加上家人受到殴打,当日服敌敌畏自杀,经抢救形成植物人(后死亡)。曹某某在履行职责时无视法律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被人民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犯有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成为全国第一个因强制拆迁而被行政追责,并被法庭判决有罪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制度不健全。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无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策中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

7、,大搞“一言堂”,听不进不同意见,民主决策制度形同虚设,往往构成专权型渎职犯罪。而法律规范本身往往抽象、笼统,制裁幅度宽,往往难以起到应有的打击、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监督、教育、保护公职人员的作用。特别是当立法跟不上新形势下出现的渎职侵权犯罪形态的变化时,往往造成控制职务犯罪无法可依。  3.执法不严。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在执法方面,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受到的干扰特别大,难以完全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时。国家公职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关门处理,以罚代刑,用党政纪处理规避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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