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缴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缴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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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缴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第1  根据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和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规定精神,保证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缴拨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城镇集体企业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采取分级差额缴拨的办法。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企业,其差额上缴给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企业,不上缴统筹基金,其差额由区、县、局、总

3、公司统筹管理机构拨付给企业。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计算,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上缴给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由市统筹办拨付。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按月进行收缴和拨付。各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城集体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所属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月报表》报送市统筹办。  3.根据市劳动局和市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

4、《关于退休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方式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9〕394号、(89)京银发字第271号)规定精神,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委托银行分别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和转帐支票的结算方法。各区、县、局、总公司与城镇集体企业要签订《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统筹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  统筹基金收缴时,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以《月报表》为依据,于每月1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企业帐户将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区、县、局、总公司的帐户;市统筹办于每月15日前用同样方式将区、县、局、总公司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的帐户。  统筹基金拨付时,由市统筹办于每

5、月20日前填写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将上月的应拨款从市统筹办帐户划拨到区、县、局、总公司的帐户;区、县、局、总公司亦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应拨款划拨到企业的帐户。  4.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拨付统筹基金年终时必须分级进行年度决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市统筹办对决算审定后,将通过区、县、局、总公司对各企业本年度应缴或应拨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5.提取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市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6.1992年7月底前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除已按市里规定支

6、付使用的外,其剩余部分要如实填报《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缴纳表》(以下简称《缴纳表》),于1992年11月15日前将《缴纳表》报送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上缴市统筹办。如企业一次上缴确有困难,应向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报告,并作出分期上缴计划,经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统筹办审批,经市统筹办审定批准后实施。  7.为保证城镇集体企业统筹基金的按时收缴,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报送《月报表》、《缴纳表》,凡逾期不报者,区、县、局、总公司将按迟报日期每日增缴应缴额1‰的滞纳金。  8.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加强城镇集体

7、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管理工作,要按市统筹办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养)职工花名册》和《月报表》管理台帐,要根据本企业退休、退职、退养职工的增减变化,及时填写《退休、退职、退养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  9.统筹基金的帐务处理: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收缴和拨付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时,必须单独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差额收缴时,在“养老基金收入”一级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城镇集体养老基金收入”;差额拨付时,在“养老基金支出”一级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城镇集体养老基金支出”。其往来款项(暂收暂付)亦应在相应的一级科目下增设二级往来科目。  1

8、0.本通知由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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