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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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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必要性论析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ki.kjdks.2016.07.045 AbstractThemeaningofthethoughtmoralstutelageandlegalfoundationeducationistolettherationaloveredesire,makelaprovementofcivilideologicalandmoralcultivation,letnegativelibertyintopositi
2、veliberty;Intermsofindividualqualities,ideologicalandmoralcultivationandlegalbasisinimprovepeople'squalityeducationalsoplaysanimportantbasicrole. Keyoralstutelageandlegalfoundation;freedom;moral;law 1从自由实现的角度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必要性 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康德,将人视作有理性的存在,康德
3、认为行为本身应当用动机来判断其是非,若一个人做事出于道德心――至高无上的善良意志,那么即便他做的是有坏结果的事情,其行为也可以说是好的。因为其出发点是“上帝”、“神”的出发点,其行为实际上遵守了“伦理之法”。 那么如何能把握这个善良意志呢?笔者认为它应当是人给自我的规范,是一种绝对命令,又是最高的自由形态,因为真正遵守自己道德律的人,可以实现“随心所欲不逾矩”,进入最高道德境界――自由。自由不是任性,为所欲为,自由是自己给自己确定自愿遵守的行为规范。有自由的人,不是无规矩的人,而是自己来限制自己的人,也就是
4、能做到自律的人。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那句名言“自由不是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你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 如果人人做事出发点都是道德的,那么这就是一个至善的社会。然而如果我们过分强调道德,我们大概可以猜想到,会出现很多人在做“坏事”,却冠以道德的名义:如一个极端的例子“我怕他在日后的某一天去杀人,所以我把他杀死。”一切的坏事都可以被诡辩说成是“神”的动机,然而我们做事情是否真的是出于“善良意志”,恐怕人还无法取代西方哲学中那个绝对完满的“上帝”去进行评判。因此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用事情的结果去判定行为究竟是“
5、好”还是“坏”――这就需要法律的出现。 道德自由是积极的,每个人听到来自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实际上都是由主观发出的,因而人在遵守道德的过程中是主动去遵守的。而法律的自由在对比之下就成为了消极的――法律对违法其自身的人的出发点是“你行为的动机与人们约定俗成(法律本身)的动机不一致,所以我限制你,以保证你的行为不超越出人们约定俗成的范围”。 法律是有限的规定,因为人作为有限的存在,其制造出的量化的规定(条文)必然是有限的。然而法律又是拥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的,因为制造法律的,实则不是个体的人,而是使诸多个体得以
6、共存的国家。国家作为“地上的精神”是至高的,所以法律作为“地上的精神”的产物,哪怕有缺陷也是一个共同体中公民所必须遵守的。 道德是无限的规定。人类自身凭借理性、良知为自己颁布的“法律”――道德法则是无限的,因为善良意志闪烁的一刹那,是绝对完满的。 法律所带来的是消极的自由,他是外在的限制和强制,是外在环境施加于个体的规定。积极的自由一定于心灵,是主观要求个体去行动的。人的心灵由于其固有的一些包含着“恶”的“动物性”,也许不情愿接受法律,这是人之常情。但当他认为国家法律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国家的法律就是我为
7、自己颁布的法律,法律的精神与我心灵的善良意志相契合。即高清海老师所讲:人进入到“类”的阶段,“人天然地具有趋向自然的‘天人合一’本性,但这并非那种自然本性,而是人的本性。发展人的类本性就是要实现二者高度自为的统一。”这样的法就从外在的约束变成了内在的自由。一个人如果把外在的法视为内在的法,认为如果自己是立法者,同样会这样立法,也同样会如此遵守法律。甚至在触犯法律时,会因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充满喜悦,这样就把消极自由变成积极的自由了。 其实我们换一个角度,直接去看法律的本质。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使人和人不能相互
8、破坏自由,使共存成为可能,使人与人不相互干扰,使大家都实现自由成为可能。但法律无法顾及每个人的自由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自由,因为法律作为外在的约束没有能力去约束良心也就是内在的问题。这也就出现了我们反驳胡适先生的观点,由外在转向内在,由消极变为积极,若法律并不能完成这一过程,又何以一定实现?如果我们对德国古典哲学所认同的前提:“人是具有理性的存在”像一些英国哲学家一样提出批判,就会发现胡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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