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ID:22302988

大小:5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8

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1页
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2页
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3页
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4页
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代位权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我国在引入代位权法律制度时,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又要意识到类似“入库规则”等这样一些重要原则,有着成熟的理论基础,应充分的借鉴。  关键词代位权法律制度立法体例  :D924.3:A    代位权法律制度在国外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但在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在立法上被确认还只是近几年的事。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需完善的地方。对此,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地方需要完善:  一、立法体例  代位权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债的保全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都被规定在民法典中。

2、就代位权行使的发生基础而言,可以是债的所有形式,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相反,我国的代位权法律制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因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发生基础只能是合同之债。因受到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的限制,而影响到了其对债的保全作用的充分发挥。面对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立法体例上的不足,一方面要加快民事立法的进程,尽早制订我国的民法典,以期将代位权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债编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立法部门或最高审判机关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中,将代位权行使的发生基础由合同之债扩大到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二、代位权成立要件  我国代位权成立要件的完善

3、主要表现在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要件本身及其中所包含的“代位权客体范围”的认定两个方面。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要件。  我国的《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应该说,这种解释侧重于司法实践的简便操作,但是这种简单化了的草率解释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就是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后,几乎无障碍地动辄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这一切使得作为民法基石的债的相对性原则遭到严重的破坏,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也将不得不考虑在市场交易相

4、对方以外是否还有人会向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且不论对当事人交易自由造成何种的破坏,就说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而建立起来的代位权法律制度,不仅未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相反还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安全。笔者认为,我国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一代位权成立要件设定过宽,不能真正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二)代位权客体范围。  《合同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仅限定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再一次使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被限定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之内,客观上极大地削弱了代位权制度对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功能。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代位权制度,将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扩展到不仅包括实体法上之权利,

5、如债权、物权及物权请求权等,还包括诉讼法上之权利或公法上之权利,如起诉、声请强制执行、登记声请权等。  三、代位权受尝原则  我国的代位权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债权人直接受偿原则”,即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而国外的代位权法律制度奉行的是传统的“入库规则”,即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因此而取得之财产利益归入其总财产之内,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财产,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债权人直接受偿原则”尽管是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一个大胆创新,但是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1)我国的“债权人直接受偿原则”看似简便易行,能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但

6、其前提是以牺牲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的。(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始终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也更未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第三人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只是其以自己之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权利。(3)“入库规则”理论从代位权法律制度设立起至今一直为国外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判例所接受,证明了该理论的合理性和成熟性。所以,还是应该还代位权法律制度以本来的面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受偿原则由“债权人直接受偿原则”还原为“入库规则”。  四、代位权行使方式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形式,国外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则允许以裁判和迳行行使两种方式进行。就两者相比较

7、,笔者认为后者更合理。首先,民事权利的主张可以分为自行主张和诉讼主张两种,这两者相辅相成,构成公民民事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代位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当然也不应例外;其次,债权人直接主张代位权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又可以在当前人民法院收案数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尽可能地避免诉讼的发生,节省宝贵的诉讼资源。而如果通过诉讼主张,当事人不可避免地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既费时费力,又劳民伤财。允许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将更有利于代位权功能的发挥。然而,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所适用的“债权人直接受偿原则”又给债权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