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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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限制方式的M:中一种,H前,世界各国各地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合理使用”是美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上没有叨确定义“合理使用”,但我国的学术理论界却借鉴了这一称诮。很多学术界的人家,比如郑成思“合理使川足指迕利川宵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耍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私11&•得似”(-TKhVIiH户:叔纯公、、芡汉东“合理使'用足在法定的件‘卜<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M意,乂不必支付报酬,基丁•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

2、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吴汉糸,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杨崇森“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宄、文艺批评或基于艽他正当理山,可适度地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杨崇淼,著作权之保护)等,都给出了“合理使用”的定义。各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合理使用”下丁定义,但都冇一定的相同之处,笔者认为刘春田教授所下的定义更为全面:“合理使用”,即“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木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编).北

3、京:髙等教育出版社,2012:132-135总的来说,合理使用的内涵主要柯:第一,合理使用者使用作品无须征得同意,也无需支时报酬;第二,合理使用必须在公平合理范围内,符合正当使用H的;第三,合理使用须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为前提,不构成侵犯著作权。1.2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意义合理使川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的方式之一,其创设的n的就在于通过对作者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公丼利益与个人利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而对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起到推动作用。正如吴汉东学者所提到的,“合理使用的价值n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

4、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反问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其中一种,異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在法定范围内,作者享有对作品的专冇权。作者可以自己行使或者转让他人行使;.其他任何人未经作者允许,不得亨有或使川该项权利。似足,出于鼓励作品创作和文化传播的0的,法律对作者的著作权的独占性进行了适当地限制,14公众让渡了一•部分无偿合理使用作者作品的权利。正是基于此,合理使川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与方便大众更多地接触作品并促进文化传播,二者不可偏废。1.3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现状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法律

5、规范性文件上的规定最早体现于1985年文化部出台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该条例将合理使用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包括:对于出于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新闻报道的H的而适当摘录复制或翻译、引川的行为;阁15馆为了借阅存盘等原W为a制作fluM•以K的艺术W体为公众的免费演岀中使用他人作品;为宣仏•推广而公开陈列。上述列举的使用他人□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须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第二类的规定涉及对作品的改动,W此除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外,还要事先征得作者有无修改意见,具体行为包括:编入、改

6、变或翻译成教学教材等;报纸转摘及电视台电台播放;汉语作品翻译或改编成少数民族语言的作品;改成盲文的作品。1990年《中华人民丼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在第22条中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2001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合理使用作品的前提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伎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亨有的其他权利”;对原来规定的十二种具体的合理使用行为又做出了进一步限定。2010年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并没有涉及合理使用部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正在酝酿中,本篇中后文将对修改草案的第三稿进行分析。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if

7、,该条例第20条明确指出了什么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同时,该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介关规定,使用讨以不经茗作权人许讨的应经发表的诈品的,不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川,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判定时的标准,在这一条规定屮,可以看出与国际条约屮的“三少检验法”的相似之处,这表明我国的立法正在逐渐向国际立法靠拢。1.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合理性”的规定采川的足完全封W式的立法模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种具体行为则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作品,M:他行为不能

8、构成合理使用,这样的立法模式会造成合理使用的范围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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