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地位的法哲学思考——以权利之概念分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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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地位的法哲学思考一分析为基础以权利之概念【摘要】胎儿地位问题是自罗马法以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必须以权利之概念分析作为基础。坚持“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采取概括保护与个别保护相结合的立法策略,应该作为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明智选择【关键词】胎儿;权利;活着出生规则【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70—05FetaIstatusinjurisprudencebasedonconceptuaIanaIysisofright.YUQing-sheng.LawschooIofHe5ncmnormaIuni—ver

2、sity,Xinxiang,He’n饥453007[Abstract]ThequestionofthefetaIstatushasbeenoneoftheimportanttopicsattractingIegaIscienceattentionsincetheRomanIawcameout.Todiscussthisquestion,wemustbaseitonconceptuaIanalysisofrights.11iswiseforourciviIIawtohoIdthepremiseof“bornaIiveruIe.andadoptlegisIationstrategywhich

3、thesummaryprotectionandtheindividualprotectionunifies.[KeyWords]Fetus,Rights,bornaliveruIe自罗马法以降.胎儿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即成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特别是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随着生物科学和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已经了解到越来越多的关于胎儿损害源的知识。父母的基因缺陷、孕妇的不良嗜好(如烟、毒品等)及其所服药物的副作用、环境污染与辐射、医疗手术伤害等等。民间曾将妊娠期的胎儿比喻为“草上露水”.孰料这滴“露水”竞如此柔弱而容易到侵害!面对这一现实,一些法学家、道德哲学家、医

4、生纷纷呼吁:应该将一种新的胎儿权利概念引入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之中。甚至有的学者明确提出,胎儿就是民法中的自然人。①另一些学者则站在传统法律逻辑和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立场上.坚持认为不应当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具体理由在于:第一.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有悖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传统法律逻辑;第二,权利能力包括权利资格和义务能力的双重含义,赋予胎儿权利能力,使为胎儿设定义务成为可能;第三,赋予胎儿权利能力,与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优生优育的基本导向不相兼容。②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并且在可以预见到的将来也不太可能消失。笔者认为,所谓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其实也就是胎儿是否能够享有权利.或是

5、否拥有权利能力,或是不是民法上的自然人的问题在这一胎儿地位与权利概念的结合过程中.必然要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某一法律地位是否可以构成一项权利。这就涉及法哲学上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什么是权利?、权利概念辨析庞德(RoscoePound)曾客观地评述道,作为一^名词的权利,比别的任何一个名词的含义都丰富。③对于“什么是权利”这样一个富有魅力又难于回答的问题,很多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都曾先后做过深刻的分析,其中观点可说是见仁见智(一)康德和黑格尔的经典理论在哲学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是康德(ImmanuelKant)的权利自由论和黑格尔(GeorgWiIhelmFriedrichHegel)的权利

6、可能性论。康德认为权利的概念并不表【作者简介】于庆生(1976—),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民商法基础理论;E-mail:yuqsh2002yahoocom.cn;Blog:http://gangou.fyfz.cn/①兰仁迅: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J];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2ooo年第3期,第45页。②刘秀梅:论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兼论我国《民法典》应有的立法例[J];北方大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8页。③[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译,XX: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4页。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3卷(第3期)示一

7、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愿望或纯粹要求的关系,不问它是仁慈的行为或者不友好的行为.他只表达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①黑格尔则认为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个人要取得权利.就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意愿的表达.即作为外在的我的生命和身体只有在我愿意要的时候才存在。(2)对物的占有,包括对内(自身)的占有和对外(他物)的占有。(3)他人的承认。②可以说,康德和黑格尔的权利概念是相当抽象的,但是两者对于意愿与行为自由的共同诉求,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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