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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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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毕业论文写作范文:关于中国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法律思考-->1引言公示催告作为一种失票救济的法律程序,同时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从前者来说,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形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的公告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逾期没有人申报权利的,即发生丧失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从后者来说,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布该票据为无效票据,从而使票据与权利相分离。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程序,独立存在并不以挂失止付作为前提条件。我国在《票据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公示催告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相比发达国家,
2、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合理之处,而且规定也很粗糙,不能适应现在发达的票据业务和商事活动。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公示催告程序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的作法不统一,对公示催告案件受理的简单化处理影响了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某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公示催告实施诉讼欺诈,以骗取除权判决,借助法院的力量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可见,为了保证公示催告制度的科学性,维护公示催告程序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金融秩序,有必要改革、完善我国现有的公示催告制度。..........2案情介绍及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2.1案情介绍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获得票据都是依据交易习惯,以单纯交付票据的转让方
3、式取得票据。该汇票记载浙江兴达纸业有限公司背书给原告某盐业有限公司,原告背书给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委托收款,但上述转让均未填写背书时间。在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2011年10月取得票据后,该涉案票据一直在原告处,被告存在恶意挂失的嫌疑。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该涉案票据曾经从被告处经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证明其通过合法交易获得汇票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持有诉争汇票系合法、善意取得,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该法院的判决有待商榷。2.2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被告从江兴达纸业有限公司以单纯交付票据的受让方式获得票
4、据,之后又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该汇票转让。被告将汇票转让出去后又以失票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且最后获得了法院的除权判决。本案中被告获取票据的形式虽然是背书转让,但单纯交付票据的形式目前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所以被告获得票据的形式不存在争议,主要争议点为被告将票据依法转让后,又申请公示催告,类此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时有发生,如何准确认定失票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案中苍南县人民法院于受理被告的公示催告申请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并规定60日的公告期。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苍南县人民法院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公示催告,却造成了公告期先于汇票到期日
5、生效,原告合法持有的票据悄无声息的成了一张无效票据。此时公示催告失票救济的作用不但没发挥,反而引起了其他的票据纠纷。有时候合法未必合理,有待完善法律的规定。3本案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73.1公示催告中失票人的认定.......................................73.2公示催告期间和公告方式................................104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建议................................214.1明确公
6、示催告中失票人的范围...............................214.2完善公示催告的公告期和公告方式......................21结语.................264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建议4.1明确公示催告中失票人的范围结合理论与实践的需要,从合法与合理的角度出发,我国立法在认定失票人时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1)前提条件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只有丢失的是有效的票据,持有人才面临着权力救济的问题,否则,持票人也不必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来救济自己的权利。(2)扩大票据丧失的范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应仅限于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三
7、种情形,例如,如无行为能力人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情况下,可以构成票据的丧失。(3)扩大持票人的范围。可在立法中明确下列主体作为失票人的主体:①票据丧失以前最后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②票据丧失以前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交付给其保管的保管人、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质押的质权人;③在票据丧失占有以前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但因其他要件欠缺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④在交付票据以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以及申请人;⑤对票据付款后尚未注销而丧失票据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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