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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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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因X络自身的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新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X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假如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X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
2、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非凡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1.X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和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
3、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X中,X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X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X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X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新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X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
4、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X络交易中,假如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假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X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
5、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和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X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
6、——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X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定是互联X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策略解读 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X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定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X络,而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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