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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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楚师字[2014]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椐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法规政策,为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质量,规范我校学士学位工作,促进我校教学和学术的建设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章学士学位质量标准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须达到以下基本的品德质量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

2、法、品行端正。(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三)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过“记过”以上的违纪处分。第四条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须达到以下基本的学业质量标准:(一)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3-6年)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达到毕业的基本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二)各门学位课程绩点老1.0。(三)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提交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论文(设计)质量达到或表明具有从事科研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还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填写《楚雄师范

3、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各学期考试成绩、学位课程绩点、毕业论文(设计)绩点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申请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审定和表决。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填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报省学位

4、办备案。第四章学位证书的管理第七条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部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印有校徽、校训和校名。第八条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公室对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征订、领取;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根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定颁发。领取的空白学士学位证书指定专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学士学位证书的填写,须按教位办[1992]1号文件《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要求,组织专人填写,加盖学院钢印,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5、方为有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和标准:学士学位证书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可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获得者学术水平的证件,不得用作它途,且涂改无效。第九条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并统一建档。每年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简要情况、剩余证书数和作废证书等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剩余证书留存学院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不符合条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6、,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十条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工本费(含邮费)根椐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各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十三条学校要求涉及学士学位工作的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认真坚持“严格规划、强化管理、保证监督、坚持标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士学位的评审和证书的管理工作。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工作责任。对私制、仿制、伪造学位证书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报省学位办备案后实施。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分制教学管理,由学校学士学位

7、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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