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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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一、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是由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审计机关依据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或政府命令,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关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他们所领导的部门、单位或企业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特征是:经济责任审计依相关法律规范开展工作,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规范主要有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两个“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五部委关于进一步

2、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或政府指令对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完成经济目标和个人廉洁情况的监督、评价,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就是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是经济监督关系,这种监督关系含有行政管理目的,从现行法律关系分类看,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专门的经济监督,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义务也是特定的,大类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二、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审计机关,作为监

3、督方,实施经济监督。审计机关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的,专司经济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经济监督是其基本职能,并且《审计法》专门规定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和程序,它完全能够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责。尽管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或政府下达审计指令,但审计机关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后,依法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性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既然审计机关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审计机关独立承担。社会审计组织是一个中介机构,它不具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如果说它本身具备经济责任审计

4、的业务能力,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其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法律后果由审计机关承担,同理,上级内审机构也不具备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否则关系不顺,与被审计的个人或单位引起法律纠纷时,难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相关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他们所在部门、单位或企业,是被监督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价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个人的经济责任,那么他们就是当然的经济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领导者所在的部门、单位或企业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之一,也是经济责任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三、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在这里是从构成经济责任审计法律

5、关系的角度来讨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的,它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利。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和他们领导的部门、单位、企业组织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审计机关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所提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书面材料,有权要求被审计的单位、部门和企业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有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

6、见。审计机关的法律义务。审计机关负有对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义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所在部门、单位、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被审计的部门、单位的重大财政、财务收支活动,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行为,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以及审计活动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审计机关在派出审计组时,应遵循审计回避的相关规定。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权利。被审计的领

7、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有在审计期间正常行使管理、组织经营活动的权利;有要求审计机关对其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的权利;有要求审计组在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前,就有关事项听取本人解释和陈述的权利,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有异议的,有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可以请求审计机关另派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义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有依法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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