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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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拍的必要性(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征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都用各种法律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原则上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aterial)和计算机程序。[4]日本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指出:计算机程序指的是能使计算机完成某种功能的一组指令,并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包括为完成程序作品而使用的程序语言、规则和方法。其中,程序语言是一组在书写计算机程序过程中用的文字或

2、者符号。显然,日本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中没有包含文档。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显然,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与WIPO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原则上是保持一致的,而且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使其更准确些,全面反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内容。可见,除我们国家以外,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定义时没有

3、把文档算作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而我国将文档算作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然而,文档在编写过程中用的是自然语言或者形式语言,而计算机程序在编写过程中用的是机器语言,两者还是有不相同之处。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研究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时,主要讨论的是与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方面问题的专利保护。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计算机软件的快速发展已进入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不管应用于哪个领域,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计算机软件是无形的。计算机软件通过人的思想过程表达出来,所体现的内容是无形的,我们只能体会其内在逻辑。第二,计

4、算机软件有作品性和功能性双重属性。计算机程序由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组成。源程序用诸如C、Java、Basic、Fortran等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由一系列数字、符号和文字组成符号化指令或语句序列,与文字作品无明显不同。软件可以作为一种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具有作品性。同时,计算机软件也是一种技术方案,具有技术性质,能达到某种目的,实现某种功能,具有功能性。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的双重性,是作品性和工具性相结合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文字作品的属性和技术方案的功能性。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必须通过程序的运行

5、和使用时才充分体现出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部分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特点被弱化,而其功能性特征日益被强化。第三,计算机软件尤其是一些大型软件研发过程复杂、投入大、生命周期短,很快被更新和替代。第四,易被复制。计算机自身特性决定了其技术门滥低,容易在低成本和短时间内被大量复制和广泛传播。第五,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蕴含的算法原理和设计思想而不是外在表现形式。同样的算法原理和设计思想变换成不同的表现形式,好比同一道数学应用题,解出答案可以用不同的运算方法。-项有价值的设计思想需要研发人员深入研究,而表现

6、形式的技术含量却不高,很容易得出,所以,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第六,计算机软件的实际功能和表达形式之间没有一一对应关系。计算机软件不同的程序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但相同的功能未必来自同一种程序。第七,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较短。为满足信息市场需求,计算机软件必须更新升级换代,软件的生命周期不长。二、主要国家和地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一)美国专利保拍的历史沿革及保护现状1.历史沿革美国在计算机领域先于世界其他国家,抢占了很多先机。后来者想让自己的科技水平超过美国很难,必须考虑能否与美国技术相兼容。为此美国希望通

7、过法律来保护本国利益。美国1970年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建立了专利保护制度。二百年来,美国用专利法实现了保护本国科技技术和商业利益的目的,并形成了自己的专利战略。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作品性和工具性双重属性的特点,美国无法确定对其以版权法保护还是专利法保护。因此,1995年以前美国没有制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直到最近几年,美国才开始考虑以专利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使本来以版权法保护为主要保护方式偏向以专利法保护为主要保护方式,加快了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步伐。美国专利局公开宣称:美国专利法

8、保护“阳光下所有人造事物”。[I3]这表明美国将用专利制度保护其技术及一切领域。从整体上和重视保护程度上划分,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60年到1980年,美国拒绝保护软件专利。当时美国专利局认为计算机软件含有类似智力规则的数学算法,所以不属于美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第二阶段,从1980年到1990年,弱保护时期。这一时期,美国稍有认可以专利法保护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再笼统把计算机软件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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