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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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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电影版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引言电影作品是集众人智慧和巨大资金于一体的文化创意产品,它是文化的重要形式,也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从文化与经济角度来看,电影产业不仅是深度的文化产业,更是高度的经济行为。电影产业作为一个“四高”产业,即: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高收益,投资规模与融资方式是其持续发展的关键。”]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影产业政策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不断开放,电影产业中的创作、发行等环节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扩张,从而导致了融资需求急剧增加,电影产业的良性发展必须依托足够的资本支持。然而,电影产业的融资本身却存在着天然的困难。首先,电影产业的资金需求通常发生在电影作品创作完
2、成以前,而不是电影的发行销售环节。电影作品创作期间的费用,包括设备的购买、租赁费用、场地费用、演员报酬等,均是在电影作品完成前发生的;其次,电影作品本身的商业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观众需求、市场导向、政策等冲击影响较大,导致融资方很难准确的把控投资回报和融资风险。为了解决电影产业以及类似的文化创意企业上述融资难的问题,以作品的版权作为担保标的物,从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009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政府应当积极有效的采取措施,通过宣称、引导等方式,使企业采取版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其市场价值”,在专项发展版权产业的任务中,要求“
3、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对版权的利用方式进行多方位的创新与拓展,进一步降低版权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使其交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电影作品版权质押这一融资担保方式正是在这一系列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一、我国电影作品版权质押的理论分析(一)电影作品版权的概念及内容电影作品的发行与复制通常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复制的目的是为了作品的发行,而发行则是复制的必然结果。发行权在版权财产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能够为版权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电影作品的首次发行均会选择通过影院放映或者电视的播出,也有部分电影通过参加各类电影节的评审作为其发行方式。在电影院线下线之
4、后的发行,则主要是音像市场(如VCD、DVD等)的销售、网络视频点播以及在院线或者电视频道的二次播映。(二)电影作品版权质押的特殊性电影作品版权包括多项财产权,出质人可将一项权利出质给多个质权人,也可将多项权利出质给同一个质权人。如电影作品的发行权可以为版权人带来较好的经济利益,因此,在电影作品的版权质押中,电影作品的发行权通常会被作为质押的标的物。电影作品的海外发行一般按照地区或者语言进行,版权人作为出质人可能将不同区域的发行权出质给不同的质权人,也可能将所有区域的发行权整体出质给一个质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这就使得,电影作品版权质押中,以任何一项财产权利设立的质押中的质权人都有可能不同,质权
5、人也具有多样性。而电影作品版权中的复制权却是其它诸如发行权、放映权等权利实现的基础,这就可能造成质权人权利出现交叉或者冲突,从而使得相关联的质权人在权利实现时容易产生争议。三我国电影作品版权质押的困境分析:.........15(一)电影作品版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161.版权变动规则不统一性....162.版权期待权是否可质押的法律规定不明确...............163.出质人证明责任缺乏具体明晰..............................17(二)电影作品版权价值评估困难......................
6、18四、完善我国电影作品版权质押制度的建议.....................22(-)版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221.版权“登记转让”与“质押登记”制度的衔接...................................22结论.....................34四、完善我国电影作品版权质押制度的建议(一)版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在版权人将版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若双方办理了转让登记,则质权人与出质人在进行质押登记之前或登记之时,登记机关及质权人便可获悉到版权已被转让的事实,质权人则可以拒绝与原版权人进
7、行质押登记,同时撤销著作权质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同样可以使得质权人所面临的风险得以规避。因此,应当修正两者不统一的变动规则,将版权的“质押登记”制度与“转让登记”制度进行衔接,版权的转让在当事人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后即可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版权转让的登记对抗制度和版权质押的登记生效制度的衔接,将有效降低以银行为主体的质权人的风险,从而能够提高银行向电影作品嵌权融资贷款的积极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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