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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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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2、第1 内容提要:票据质押贷款现在已经成为银行信贷业务中一个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对于票据质押的设定、转让、行使以及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否质押等都是常见的问题。对于票据的质押和转让,除了有法律的原则性的规定外,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规章有部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效力随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显得难以判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显得无所适从。此外,由于法律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很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加之担保法和票据法相关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使得银行在面临问题时无法找到合适的行为模式。本文将从票据
3、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关键词:票据行为质权设定质权效力 在银行业务实践中,借款人利用票据获取质押贷款已是一件常事。现在常用于质押的票据主要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承兑银行的信用为后盾,同时行使票据的质押权利能保证贷款银行以现金方式收回贷款,这对于贷款银行而言有很大的诱惑力。但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多,在实践中常会遇到有关票据质权的设定、转让以及行使的法律问题,对以上问题的阐明,对于银行防范、化解票据法律风险具有一
4、定的意义,因此,本文拟对其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 票据质押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有两种:一是根据担保法设定的票据质押;二是根据票据法设定的质押。前者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根据《担保法》第75条和第76条设定的,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以普通债权为标的的质押权利。后者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在票据上设定票据质权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票据出质人在票据背书一栏上记载“质押”的文字,并将票据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由于根据担保法设定的票据质押中,质权人享有的并非票据权利,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是根据票据法设定的票据质押,同时由于汇票制度在票据
5、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文探讨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票据质押行为引起票据质权的产生,票据质权是权利质权中的债权质权。由于票据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其具有与一般债权质押不同的特点。 一、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及与一般债权质权的不同之处 (一)票据质押行为的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理论上将票据行为划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票据背书则为附属票据行为的一种,除此之外,票据的付款、承兑等则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设定票据质权必须根
6、据票据法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表明出质的文字,并将票据交付给质权人。设质背书不属于票据的转让,因此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 票据质押行为具备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具体而言: 1、票据质押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8条的规定,票据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因此,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押行为不构成票据法上的质押,质权人不享有
7、票据质权,仅能依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享有一般债权质权(详见后述)。 2、票据质押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通过票据上的文字记载,票据质押行为与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各手背书转让以及票据保证等)共同体现于票据上。这些票据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其自身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形式来判断,其中一个票据行为在效力上的瑕疵不能影响到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如,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对其他真正签章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同样,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也应当不受到同一票据上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具有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征。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虽使人对票据行为是否
8、具有无因性产生怀疑,但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对此持肯定态度。新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4条等相关条文肯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无论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质权的基础合同的效力怎样,也无论双方对质权的担保范围等有何约定,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此为票据质押行为的无因性。 3、票据质押行为的文义性 票据质押行为具有文义性,当事人之间无论有无其他约定,也无论主债权情况怎样,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能根据票据上关于质押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法律知识欠缺而误将转
9、让背书做成了质押背书,仍不妨碍票据质押的成立。 4、票据质押行为的连带性 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以及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对持票人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在持票人不获付款的时候,可以对出票人及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不论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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