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离婚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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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中的离婚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实践中的离婚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摘 要]离婚过错赔偿是在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对无过错方进行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适应了当前新形势下调整婚姻关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有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要真正把握其立法精神,还需要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理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关键词]离婚过错行为损害赔偿责任Abstract:Thedivorcedfaultispe

2、nsatedundertheconditionthatbecausethefaultbehaviorofonepartyofthespousecausesthemarriagetobreak,Tonothavingmaterialpensationfordamageandpensationforspiritualdamageshasmettheneedofadjustingthemarriagerelationunderthenearriage,tohavingillegalactivitiesposesanction

3、’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ightrunintoamongjudicialpracticeofsystemmakefurtherresearchanddiscussion.Keyageresponsibility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人类社会一直处在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家庭中夫妻间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婚姻关系经历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婚后结合为一体,夫妻人格相

4、互吸收,但事实上是丈夫吸收了妻子的人格,妻子婚后无姓名权、财产权、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一切都在丈夫的支配之下,这种模式多为古代法、中世纪法所采用。第二个时期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以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分体主义时期,指婚后夫妻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财产上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夫妻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此模式。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建立在相互有独立人格和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夫妻关系,受害者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婚姻关系的历史演变使得各国对于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的立法也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

5、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古代的夫权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丈夫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可以支配家庭内的任何利益,甚至包括妻子的人身在内。妻子则必须服从夫权,不得超越丈夫的控制。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子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子的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歧视妇女,夫权至尊的不平等制度。第二个阶段,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这是二十世纪前期的通行做法。例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配偶与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其情形严重者,可谓为名誉权受到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之抚慰

6、金。”实践中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也以名誉损害责令这种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个阶段,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虽然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一方名誉权的后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间接的,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是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我国在86年《民法通则》施行以后,才逐渐形成了民法为私法、婚姻法为民法特别法的观点。而从提出用民法的方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到正式确认侵害配偶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经过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救济问题进行

7、深入的讨论之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得到了确立。即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正式建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二、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侵害财产权主要表现在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

8、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因而,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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