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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的中国化与宪法学研究范式--> 自托马斯·库恩1962年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范式”概念以后,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以保持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 践规范的统一。从一般意义上宪法学研究范式涉及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宪法
2、学本体论主要涉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宪政制度。宪法学认识论涉及问题主要是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 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共同形成宪法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
3、。可以看出,在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本体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命题与规则,对于宪法的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产生重要影响。 按照宪法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 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研究范式的盲目的推祟与应用并不是理性的选择,应当承认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
4、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在分析宪法学范式问题时,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宪法学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与使命,揭示宪法学价值与中国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 在笔者看来,建立中国宪法学研究范式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分析“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从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出发研究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现象的认识论与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 所谓“宪法学中国化”是指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
5、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 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个综合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出发点与基本目标。实际上世界各国的
6、宪法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本土化过程,并通过本土化的过程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各国多样化的宪法学理论又形成了世界宪法学的普遍性价值体系,并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韩国、日本以及非洲、拉美等国家在建立各自的宪法学体系时都经过了移植西方宪法学理论的过程。 这些国家采取的本土化方式主要有运动型的本土化与非运动型的本土化。在宪法学的发展中本土化开始以局部地区或国家的宪法学的学术活动形式得到发展,最后逐步形成为世界性的学术发展形式。笔者认为,进一步推进宪法学中国化进程是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
7、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理论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理论,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其次,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
8、现象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