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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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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中国化:概念、基础与途径三年前作者曾提出“宪法学派与宪法学的中国化”的问题,主张研究中国的社会背景下的宪法学的功能与宪法学体系,认为在未来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中,要想取得与国际宪法学界平等对话的地位,首先必须拥有能合理地解释本国社会实践的宪法理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们在运用宪法理论时经常处于自相矛盾之中,即用来解释中国社会实践的某些理论,包括基本范畴、认识工具、概念等并不是中国人自己开发的理论,或者说在解释某些中国宪法现象时习惯于运用外国的理论概念与工具。同时作者提出宪法学派的形成是宪法学中国化的基础与出发点。[2]当时由于文章篇幅所限,对有关宪法学中国化的具体命题
2、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回顾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时我们有必要认真地总结宪法实施的成就与经验教训,力求通过宪法学的中国化建立科学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一)宪法学中国化的概念宪法学中国化是指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提倡宪法学对中国社会的认识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形成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
3、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中国宪法学100多年的发展中[3]移植与借鉴是宪法理论发展的基本特点,尽管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宪法学本土化的工作,[4]但总的学术倾向是学术界忙于移植外国的理论,未能充分地关注宪法学本身的本土化问题。1949以前的宪法学的发展通常分为宪法学的“输入”期(1902—1911)、宪法学的形成期(1911—1930)、宪法学的成长期(1930—9
4、1949)三个阶段。在宪法学的输入期,我们主要移植了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在全面学习西方宪法学的过程中为中国宪法学的建立积累了一定的基础。这一时期学者们在移植外国理论时也从不同的角度试图寻求不同宪法学说之间文化上的连接点,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了宪法学的文化背景。到了宪法学的形成期,在已经移植的宪法理论基础上开始树立了一定的宪法学的主体性。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是独具特色的宪法学说,标志着中国宪法学的初步形成。《临时约法》公布后学者们撰写了大量的解释五权宪法的学术著作,努力体现中国学者自己的学术风格。到了宪法学的成长期,宪法学所体现的主体性有了一定的发展,使宪法学的价值逐步通过主
5、体性的活动得到实现。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与学者们的学术活动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学本土化的进程,使宪法学理论体系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主体性。1949年建国后由于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宪法学的本土化进程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整个五十年代主要是受了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不可能提出宪法学中国化问题。从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宪法学中国化进程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直到现行宪法颁布后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在宪法的价值与事实关系中人们开始认真地思考宪法学中国化的理论问题,并有可能对宪法学中国化的范畴、途径与方法等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在现行宪法修改过程中学者们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本国的经验与外国宪政合理经验之间的结
6、合问题,从修宪的基本框架与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力求体现宪法理论与制度的中国化问题。经过20年的实践,这部宪法在社会变革中发挥了调整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宪法的特色。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部宪法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体制或理论基础上的缺陷,与社会生活的要求与变革的社会实践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中宪法理论没有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在肯定宪法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面临的宪法与社会的冲突与矛盾,认真反思宪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20年来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出现的冲突与宪法学中国化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缺乏中国化的宪法理论,宪法学对改革开放与社
7、会实践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没有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在实践中认识和解决中国社会宪法现象的理论往往是外国宪法学的某些命题与规则,理论的解释与现实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有时甚至出现相反的结论。当我们回顾中国宪法学100多年的历史发展,特别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年的实践时,我们有必要认真地思考宪法学中国化的问题,以中国的实践经验与国际宪政的普遍性原理的结合为基础逐步建立“中国宪法学”。(二)宪法学中国化的基础与意义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出发点与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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