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陆法系处分原则的发展趋向及对我国民事诉讼的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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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大陆法系处分原则的发展趋向及对我国民事诉讼的鉴戒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以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贯彻了处分原则,但同时当事人的处分权又受到一定的限制:诸如当事人撤诉许可、移送执行、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超上诉请求以外判决、自认的限制、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等。这种限制的公道性受到理想化的学者的质疑,以为是“处分原则并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功能”,并称之为“使处分原则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进而以为“

2、从民事诉讼的特性和民事纠纷的性质来看,这些限制都是不妥当的”。那么这些限制真的都是不妥当的吗?处分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很长时间里并未受到诉讼法理论界的重视。理论界对这一原则几乎没有做任何探索,或很少探究。由于近10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涉及到当事人和法院各自的功能新题目,处分原则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对此原则无法从“本土资源”上进行深进的理解,而必须到其“老家”法、德法中寻根追源。一、法国法中?Ψ衷?虻姆⒄?br>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民事诉讼成文法典,它开创了适应市场经济

3、要求的现代民事诉讼的先河,其确立的包括处分权主义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由于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时法国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权诉权说理论在欧洲大陆占主导地位,以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裁判的一种契约行为,法院应采取不干涉诉讼的被动态度,把诉讼的支配权彻底交给了当事人。因此上说,处分原则最初的意义系指诉讼的进行应由当事人把握,即诉讼当事人有发动诉讼、推动诉讼、放弃诉讼和同意对方主张的权力。自19世纪后半叶非凡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公权诉权说理论又占了主导地位,奥地利、德国、日本受其影响

4、,克服了法国民事诉讼的彻底当事人主义倾向,以为法官虽应该保持中立,但同时亦应该考虑到法官的职务,夸大民事诉讼的公权性质,进而加强了法院在诉讼中指挥运作的职权。因此,现代法国法又反受德国法的影响,倾向于对处分原则的最初意义加上各种限期。尽管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外,惟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诉讼因判决之效力或依据法律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第2条规?ā暗笔氯艘?妓咚辖?校?械F溆Ω褐?鹑危?善溆Π凑找?蟮男问接肫谙蓿?瓿筛飨钏咚闲形?薄4右陨瞎娑?矗?崞鹚咚稀?盐账咚系慕?埂⒅兄顾咚虾椭

5、战岬娜?τ傻笔氯诵惺埂<蜓灾??傻笔氯死赐平?咚稀5?牵?谙执?ü?ㄉ希?ü僖惨乐叭ㄍ平?咚希?蚨??Ψ衷?蛟谝韵氯?龇矫媸艿较拗疲?br>1.法官在诉讼的审前预备程序中调查证据权限的加强。在法国的历史传统中,人们向来以为法官仅仅是一个普通的仲裁员,而把法官关在当事人规定的诉讼框架内,即不得传唤未经当事人指定的证人,也不得索取当事人隐躲的书面材料。自1935年以来,立法者试图加强法官的权力,加快诉讼进度,但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果。1972年的诉讼法改革要点为在第一审法院内设置预备程序法官,由其决定当事人提出诉讼文件的期限,监视当事人交

6、换书面材料,命令第三人参加诉讼,命令第三人出示和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等。1998年底的第1231号法令进一步确认了预备程序法官。由于法官权力的加强,因而对于传统的处分原则应该作新的理解。换言之,应该区别处分原则和指挥调查证据的原则。处分原则系指当事人自己把握实体法上的权利,即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援用司法程序,落实其权利,也就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起诉和否、是否在调查证据之后就把诉讼停止下来或一直进行到正常的***即判决为止。当事人用原先请求和追加请求即申请法官决定的事项来规定诉讼的框架。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法国法的改革没有动摇处分原则。但和

7、处分原则有联系确当事人指挥调查证据这条传统规则有了改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处分原则并非不能和纠问式诉讼和平共处。法国行政诉讼虽采用处分原则,但法官推动调查证据。例如,促使被告提出答辩、出示书面材料。1972年推广使用的预备程序法官制度授予预备程序法官非凡的权力,目的是为方便当事人之间进行对立辩论,交换书面材料,消灭拖延答辩现象。(2)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答应法官使用持续罚金“对懈怠或怀有恶意确当事人或第三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提供书面材料。2.法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自主决定权。《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条规定“法官保障诉讼的

8、正常进展,有规定期限和命令各项必要办法的权力”。从这一规定看,固然各方当事人可以对其诉讼进行自由处分,可以要求法官撤销案件,但是却不能阻止诉讼进展,不能强制推迟言词辩论。否则,法官为保障诉讼正常进行,有权行使“自主决定权”取消言词辩论。3.法官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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