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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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四月42基金合同目录一、前言3二、释义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0五、基金备案11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十、基金的托管34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4十二、基金的投资35十三、基金的财产41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3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7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1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2十九、基

2、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6二十、违约责任59二十一、争议的处理60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60二十三、其他事项61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142基金合同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3、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民生加银家

4、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42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

5、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民

6、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7、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42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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