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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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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实行建设质量政府
2、监督制度。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
3、的监督。第五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10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水利建设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七条鼓励质量监督模式、方法的创新,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
4、与人员第八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三)各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
5、指导。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10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
6、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质量监督员专业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证”。第十二条质量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质量监督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义务进行保密。第十四条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
7、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上岗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三章 机构职责第十六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10、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水利技术标准。(二)制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
8、督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四)负责对各分站、中心站的考核和认证。(五)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六)监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七)掌握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开展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一)归口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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