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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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16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

3、息化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五)检查工程

4、防雷、抗震等情况;16(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

5、;(三)协调省级质监机构联合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四)研究、汇总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五)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六)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七)对省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培训考核。16第十一条省级质监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二)整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并督促整改有关问题;

6、(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四)记录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省级质监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由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委托质监机构进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应当向其颁发《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质监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不少于5名熟悉通信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专职质监人员。其中,具有通信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和3年以上通信工程

7、建设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质监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建立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16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设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项经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电信管理机构、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8、。第三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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