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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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行政处罚(共10项)4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4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5三、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7四、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10五、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

2、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11六、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12七、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14八、对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15九、公共建筑室内空调的温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7十、建设工程未经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处罚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基准

3、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裁量基准,是指本委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委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的建议、审查、决定。第四条本委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实行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基准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

4、的具体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在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六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第七条本委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可分为三类: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1、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2、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经营者(生产者)初次违法的;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三、从重处罚基准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2、知法违法、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3、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故意拖延提交、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4、危害公共

6、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妨碍现场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态度蛮横、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6、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7、其它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第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中充分阐述行使基准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有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分管主任审核并由主任批准,必要时由主任召集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章行政处罚(共10项)一、固

7、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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