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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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杭环发〔2013〕21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等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送:-23-为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杭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责任制度》等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杭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责任制度2.杭州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复议案

2、件集体讨论制度3.杭州市环保局复杂疑难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4.杭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5.杭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调解制度6.杭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7.杭州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工作制度杭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25日 -23-附件1杭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保障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公正办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3、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复议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私自受理和审理案件;(二)应当由行政复议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而故意不收集,导致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23-(三)丢失或者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对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维持而不维持、错误

4、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或变更而不撤销或变更的;(六)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泄漏案情、隐瞒事实或有重大疏漏给案件调查和处理造成困难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第四条承办人员故意违法办案或者过失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负有责任的审核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对违法办案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二)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体责任追究方式按《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违法办

5、案责任人员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3-附件2杭州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杭州市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复议案件承办人提出,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并集体讨论。(一)本辖区内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对于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或管辖权确定有争议的案件

6、;(三)案情复杂、对事实认定有争议的案件; (四)对法律、法规理解或适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举行听证的案件; (六)拟撤销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23-(七)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错误,撤销复议决定要求本机关重新审理的案件;(八)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第三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在正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进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分管领导担任会议主持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涉及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其他认为需要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第四条集体讨论的内容

7、包括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最后应形成处理意见。第五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按以下步骤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审理经过、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2)法制机构人员发表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3)参加集体讨论的其他人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4)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形成处理意见。第六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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