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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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府〔2016〕106号新场镇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随之增多,其中关于维修不及时、维修索赔、邻里责任认定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随着新场镇的进一步发展,物业数量将与日俱增,从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也将不断上升。为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物业矛盾、维护社区稳定中的作用,特成立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1)。为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浦司发【2015】8号

2、)》,特制定新场镇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打造“和谐小区”为目标,建立“13以块为主、以行业专业指导为支撑、物业服务企业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二、调解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有利于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对属于民事纠纷性质的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委托人民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实行分层分类、分级对接模式。以所属居委会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主体,调解干部具体负责纠纷调解工作,如有重大、疑难、群体性物业纠纷可提请新场镇物业管理纠纷人民

3、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物调委”)进行调解或共同调解,必要时也可提请浦东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物调委”)进行调解。相关单位对区、镇物调委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配合支持,必要时可共同调解。三、调解范围(一)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二)业主或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因使用、装饰装修、租赁等发生的争议;(如:卫生间、厨房间上下层渗漏水,房屋装修影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由于使用不当发生火灾对邻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13(三)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

4、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因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发生的争议;(四)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发生的争议,因物业收费、物业服务质量、未履行职责引发损害赔偿等发生的争议;(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争议,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因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资料交接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六)建设单位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因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承担、维修资金设立与支付

5、、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物业所有权归属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发生的争议;(七)其他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民事纠纷。四、调解程序(一)调解申请物业管理纠纷发生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向所属居委会提交《调解申请单》。申请调解的方式采取灵活、便捷、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进行。可通过传真、电话、书面、邮件、QQ等形式进行委托,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在案。(二)居委会调解13居委会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提交的《调解申请单》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当事人进行调解。(三)物调委调解1、受理:居委会调

6、解不成或有重大、疑难、群体性复杂案件的,经征询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镇物调委调解的,居委会应当制作出具《物业纠纷委托调解申请单》及《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意愿征询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或口头表示同意调解的,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镇物调委。镇物调委应当自收到《物业纠纷委托调解申请单》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调解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以《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受理通知书》向居委会反馈。2、时限:镇物调委一般在接受委托后30日内完成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镇物调委在接受委托后30日内未完成调解的,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调解时限。

7、自调解协议签订或调解终止后,镇物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物业纠纷委托调解回单》,反馈居委会。(四)调解结果当事人经居委会或镇物调委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应当填写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工作职责(一)所属居委会工作职责1.安排调解干部处置物业管理中的纠纷;2.收到《调解申请单》后,及时安排人员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在调解过程中做好记录工作,同时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工作;4.如在纠纷中产生维修及赔偿费用时

8、,做好相关方的协调及手续,并将赔偿金额、条款等填入《调解协议书》;5.做好跟踪回访工作。(二)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职责1.接到业主报修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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