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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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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政办〔2017〕4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事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的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晋江市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晋政文〔2017〕14号)的文件精神,国土、规划部门对村(居)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事项进行梳理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3-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应当为用地所在村(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位于中心市区288平方公里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属市人民政府或市直相关部
2、门确定的计生、残疾、低保、四帮四扶等安居工程对象;位于中心市区288平方公里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或者农村住宅小区、农民公寓等集聚的;(五)村(居)民自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予批准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
3、过60平方米的;(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其继承份额分摊至家庭成员后,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虽低于30平方米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转让、出租、置换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的;(六)现有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七)不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规定的。三、审批流程及材料(一)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1.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3-2.村(居)委会不定期召开村(居)两委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照申请条件进行集体研究,研究通过的,根据村
4、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确定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在本村(居)公告栏公示15天征询本村(居)民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调查后不属实的,将村(居)两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公示情况及公示照片等预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踏勘,经踏勘初步认定符合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用地条件的,由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绘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提交申请材料。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5、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不通过的,退回村(居)委会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通过的,按地类情况分级审批:-13-(1)申请用地属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属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由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网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备案,抄送市行政执法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中心市区288平方公里及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由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街道办事处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核通过的,转报市国土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
6、审核,经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街道办事处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核通过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2)申请用地属农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审查(属占用耕地的,还需完成补充耕地)后以批次形式报市人民政府,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核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农转用批准后,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流程“4(1)”审查或审批建设用地;5.申请人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
7、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中队、村(居)委会实地放样,指导申请人按照审批要求建设;同时,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后续的基础工程验线、上部工程验线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基础工程验线、上部工程验线工作)。村(居)委会应将申请人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在公告栏进行公示并加强后续的建设监管。6.房屋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申请人通过村(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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