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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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锡房规发[2013]3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住保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实际,对《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8月19日印发-16-附件:无

2、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12年4月1日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实施2013年8月1日修订)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维修、养护、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各类服务和

3、管理项目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标承接管理的活动。新建物业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16-第四条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房管局”)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受市住保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备案及指导工作,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各市(县)、区住保房管局实施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4、投标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住保房管局备案,确保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1、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3、项目立项批复、公建配套批复、项目命名批复文件;4、项目总平面图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平面图;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住保房管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16-(一)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三)立项为非住宅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四)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五)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六)其他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符合以上(一)、(二)、(三)、(六)款条件,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简称“甲方”)和被选聘的物业服务

6、企业(简称“乙方”)应按以下标准向无锡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市物管协会”)交纳合同保证金: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超出30万平方米部分,甲方按4元/平方米、乙方按2元/平方米,不足5万平方米按5万平方米计算交纳保证金;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物业区域,30万平方米以内面积部分按上述标准交纳保证金,超出30万平方米面积部分,甲方按2元/平方米、乙方按1元/平方米交纳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主要用于确保标的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合同标的物业取得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后,保证金的一半将予以返还;取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业主委员会交接完成后,剩余保证金全

7、额返还。-16-物业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引起纠纷的,经项目所在区住保房管局要求,市物管协会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建议。区住保房管局可根据市物管协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扣除责任方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所扣除的保证金用于整改物业服务,解决矛盾纠纷。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开始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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