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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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干县计生委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行政执法项目行政执法职权名称页码(一)行政许可1、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22、因医学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批准23、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34、再生一胎生育证批准35、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36、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批准3(二)行政处罚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42、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5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64、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辅助生

2、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65、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7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77、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费的88、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89、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9(三)行政征收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92、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10(四)行政强制1、、征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10(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112、组织亲子鉴定113、核实当事人实际

3、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11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五条5、《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6、《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7、《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8、《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4、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9.1行政法规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2.10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9.1地方性法规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5.1部门规章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计生委2001.12.296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2002.1.18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2009.10.1省政府规章8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04.2.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

5、许可(共6项)1、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20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指导、咨询以及计划生育有关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2、因医学需要进行性别鉴定

6、的批准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3、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

7、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4、再生一胎生育证批准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薄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5、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法律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颂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6、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批准法律依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

8、六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三)其他相关材料。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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