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

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

ID:22159479

大小:5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7

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_第1页
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_第2页
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_第3页
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_第4页
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_第5页
资源描述:

《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所引起的思索一、引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按照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对于犯罪的理解当然是完全接纳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无外乎是国家通过对犯罪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继而对犯罪人定罪量刑,进行惩罚,实现刑罚的正义,并预防那些被定罪的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为了达

2、到这一目的,国家专门机关负责侦查、公诉、审判,他们一心追求的是“案件真相”,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也无论被害人是否要求终止追诉,这种由国家发动的追诉活动是不会任何停止的,也不会受到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志的干涉。因此,与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相适应,刑事诉讼一直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和实体真实主义理论,并与那种奉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民事诉讼产生了根本的分野。  二、刑事被害人所处的地位  由于受到上述理论的支配,立法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一心想保护的也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作为直接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却始终处于“备受

3、冷落”的边缘地带。诸如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适用中,被害人被侵权后的后果以及被害人的意愿,竟然也不属于考虑的因素。  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完成之后,被害人尽管获得了名义上的“当事人地位”,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境却没有得到任何实质的改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做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终止刑事诉讼进程的决定时,并不需要征求被害人的一件,甚至就连告知被害人都做不到;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常不通知被害人到庭,或者即使通知其出庭也主要将其视为民事当事人。  很显然,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夸大了国家与被告人关系

4、的重要程度,以至于在这种国家——被告人对抗的诉讼模式中,被害人是不会有太多的容身之地的。被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弃儿,在刑事诉讼中不仅难以有充分参与平等对话和有效赔偿的机会,而且还有可能因国家司法机关的忽略而受到“第二次伤害”。从根本上说,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偷走了矛盾”,剥夺了被害人通过诉讼参与而寻求心理康复和争取经济赔偿的能力。  三、“刑事和解”让被害人登上诉讼舞台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司法制度。它的出现并不是法学家们苦心孤诣制造出来或者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它在中国的出现可以说有其植根的土壤

5、。最初,刑事和解主要在轻伤害案件中适用,后来检察机关对其适用取得了积极效果,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及在校大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之中。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也从最初的轻伤害案件扩展为交通肇事、盗窃、抢劫、重伤等案件。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终于找到了自己存在的价值,也能够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这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被害人——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模式。在这一模式中,被害人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登上了刑事司法的舞台,并主导着刑事和解的进程和诉讼的实体格局。作为这一程序的核心环节

6、——和解协议达成的过程,其实是被害人主导下的协商过程。国家追诉机关在这过程中,只能够作为一种“接受结果者”的姿态出现,在一定情况下,也应当扮演和解程序维护者的角色。因此,被害人的一件在这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成为左右最终结局的关键因素。  四、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设想  鉴于我国实施刑事和解在司法程序上和对被害人保护方面的有利因素,加之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成熟将会为必然趋势。社会力量将会不断扩大,国家与社会也将逐步分离。因此,政府权力就应该界定自己的边界,逐步发

7、挥社会机制中多元主体的自治功能。实践证明,国家追诉,惩治犯罪是必须的,但并非所有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将所有罪犯都关进监狱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某些犯罪,有时采用其他处理方式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更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长久稳定。所以从这一层面讲,刑事和解制度必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如何具体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呢?根据前面分析,从刑事和解保护被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同时结合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我们在具体应用刑事和解时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适用案件范围应包括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

8、案件以及未成年犯罪案件、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  2.只有在充分证据指控犯罪及受害人和犯罪人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和解。受害人和被告人在程序期间,可以随时撤回这类“同意”,协议应自愿达成并只载列合理而相对称的义务。  3.受害人和被告人通常应就案件所涉基本实施达成一致一件作为参与和解程序的基础,而不应在随后的法律诉讼中将被告人的参与用作认罪的证据。  4.当事人双方的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