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20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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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人社〔2012〕36号宁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依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362号),结合宁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宁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积极稳妥配合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卡通”,2012

2、年初步实现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基本统一。二、关于参保范围对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15(一)宁海县非农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下同)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二)宁海县非农户籍人口中,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可按非从业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宁海县非农户籍人口中,6周岁以下未成

3、年人(以下简称婴幼儿)(四)宁海县非农户籍人口中,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五)宁海县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上述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学校性质及所在区域以学校注册为依据。以上参保范围对象中的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具有本校学籍。(六)宁海县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前4类人员分类由个人选择参加城镇

4、居民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是指经县级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和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行政村村民。土地流转人员是指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的经营权委托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流转或其他土地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行政村村民。上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中,各类高等院校15在校大学生应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其他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由个人选择按本意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关于基金筹集和管理(一)医疗保险费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采取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由

5、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0元,个人缴纳3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财政补助600元,个人缴纳400元;婴幼儿每人每年500元,其中财政补助300元,个人缴纳200元;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财政补助300元,个人缴纳100元。(三)全额补助对象本县户籍的下列参保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2.持有《中华人民

6、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3.持有《宁海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上述财政全额补助对象的身份确定以参保(续保)缴费期内为准,其中15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人员、社会扶助人员参保后享受财政全额补助的资格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由残联组织审核确认。(四)基金构成个人缴纳及财政补助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1.个人缴纳资金;2.财政补助资金;3.利息收入;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5.依法应当纳入

7、基金的其他资金。(五)基金用途基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年度)内门诊医疗发生的超过自负段额度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住院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及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助。(六)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分级管理、分级平衡。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四、关于参保缴费办法(一)医保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起止时间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

8、日止,即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以起始时间作为所在年度。15(二)经办服务职责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组织、经办服务等工作。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层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老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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