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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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主席令第73号)第五章第二节;(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三)《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二、办理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由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所需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

2、可申请书;(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资料下载)(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派遣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注: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3、的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基本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劳务派遣人数、主要派遣单位、主要派遣岗位、缴纳保险情况(险种、基数等)等方面的内容。四、办理程序(一)行政许可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6-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

4、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二)材料审查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行政许可批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

5、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四)行政许可变更-6-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

6、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五)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六)行政许可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

7、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①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行政许可的报告与备案-6-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将分公司基本情况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持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向劳务派遣业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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