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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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利。这一要求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本质,彰显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研究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考量司法权运行的人民性特征,对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司法宗旨;确立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司法工作的价值导向,把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审判、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中国司法人民性的概念与特征(1)中国司法人民性的概念中国司法的人民

2、性从根本上说,体现的是一种价值理念,表现为一种司法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归依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我国司法的人民性主要包括权力属于人民”和权力服务于人民”两个方面。所谓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司法机关是人民适用法律管理社会的权力机关,司法权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权力,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人民在行使自己的司法权。所谓权力服务于人民,是指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的目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司法的人民性也是董必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50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就明确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

3、念,他认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秩序;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就是坚持群众路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落实到人民司法工作中去。我国司法的人民属性在世界各国是独一无二的。从各国司法的关联性看,司法往往与政治需要相联系,西方各国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实际就是维护现行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延续的一种司法制度设计,其基本功能就是维护和巩固各自所属的政治体制和宪法的绝对地位。在事关国家外交利益或重大利益时,美国国务院或司法部时常以法庭之友”的方式出现®,向法庭阐明此案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提请法官高

4、度重视。此时,政治需要或更高的国家利益优先于司法独立的价值。因而政治性是各国司法制度实际存在的共性,只是在表现形式上因其所属的政治制度不同有所区别。但是,人民性在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却很难体现出来。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人民不可能集中统一地掌握国家权力。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司法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方式掌握在人民手中。因此,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特有属性。(二)中国司法人民性的基本特征第一,我国的根本制度决定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如前所述,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意

5、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搞三权分立,多党竞选和西方的民主那一套,但是中国大陆不搞三权分立、不搞多党竞选,(议会)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第二,权力表明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和当家做主的可靠保障,是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因而,一切

6、国家权力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属于人民,一切权力的行使都是受人民委托。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其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通过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自己的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共同意志行使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诸项权力,并对这些权力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在具体的权力结构上,则米取了分工负责的原则,使各机关在权力分工基础上,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实现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最终促进人民根本利益的更好实现。第三,司法宗旨体现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建立之始就具有方便人民群众的独特品格,把人民群众司法

7、需求的满足放在重要位置④。以人民是否满意为审判、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查和表决被视为人民满意度的年度检验标准之一;而西方司法制度用终审制度等维护司法权威,强调公权和私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服从并形成了传统,法官一经任命,除到退休年龄和腐败原因外,终身任职,现任法官基本上不受立法机关和民意代表的监督®。我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追求公正与效率”,三大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案件审理的结案期限,这不仅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的愿望和要求,而且也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第四,活动的方式凸显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在我

8、国不同历史时期,马背法庭、巡回法庭、诉讼调解等各种利民、便民的审判方式都以贴近民众而受到社会认同。在此过程中,人民法官的真正含义发挥得淋漓尽致。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的程度看,我国实行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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