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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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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视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时指出:人民法院的本质是人民性,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的任何决策,制定的任何政策,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意。为什么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呢。 一、从党的性质及奋斗历程来看 回顾88年来党的发展历程,我们会比较容易地得出一个结论:党的生命之躯实际上是牢牢扎根于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一
2、肥沃的土壤之上的。从毛泽东时代倡导“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到改革开放后强调“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三个代表”,再到近两年一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共产党人执政理念与时俱进,一直是围绕着人民性来展开的。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这是对党的人民性的经典概括。党的这种人民性使她不断汲取营养,从而在
3、带领人民进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征程中也不断给自己注入了活力,经受住了来自国内外各种风险的考验和挑战。其实,即使是资产阶级的政党,在口号上都打着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旗号,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仅仅代表着其所属阶层的利益。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因此,从司法体现党的整体意志以及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纬度思考,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人民性属性必
4、然要求其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以人民性为其本质属性,即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就是人民性。 二、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来看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家政权基础的构成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在新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不断发生重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
5、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相应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经过历史检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这一制度体系被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名义规定下来,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既保证了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平等性,最大限度地扩大了
6、政治权利主体的范围,又体现了公民享受实然权利的层次性,在制度的框架内保证了不同政治参与能力的主体政治参与程度相应的实现,体现了政治公平的发展方向。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着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分析的那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机关不同,有着鲜明的中国特点:其一,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各级人大的宪法定位是“权力机关”,而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立法权只是国家和省(市)人大权属的一部分,县、市两级人大,除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市)外,并没有立法权,但仍然是权力机关。其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机
7、关首长和司法机关首长,即“一府两院”的首长。这一特点表明,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是处在同一水平线上,而是形成有上下之分的立体架构。 其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人或成员行使任免权和监督权。因此,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与各级人大的关系并不是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中的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在三权分立制度下,司法权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形成制约,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权没有授予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保留了这一权力。另一方面,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行政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不在司法审查的权限之内。在三权分立制度下,立法机关除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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